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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宁静小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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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推动噪声污染防治,提升群众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我办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宁静小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 浙江省宁静小区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一、为指导、规范和保障全省宁静小区建设工作,打造“具有人间烟火气”的和谐安宁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制定本办法。 二、宁静小区建设坚持民生为本、统筹为要、科技为径、法治为基,建立健全噪声源头预防机制,优化纠纷处理途径,增强全民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管共治共享氛围。 三、宁静小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宁静小区建设对象为全省建成使用的居住小区,建设主体为居住小区业委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鼓励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实施。 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宁静小区建设的综合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其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宁静小区建设具体指导和实施工作。 五、按照《浙江省宁静小区建设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宁静小区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位于城市1类和2类声环境功能区,小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不超过所在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标准。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或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实际入住率不低于70%。 (三)周边无突出的噪声污染问题,不存在因交通运输噪声、外部经营性社会噪声、广场舞活动等产生的长期反复的投诉。 六、宁静小区建设一般包含以下工作内容: (一)建立工作机制。成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其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建设工作小组,明确各方职责。编制建设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含小区基本情况及现有建设条件、建设工作内容、预期成效和时间进度安排等。 (二)开展噪声源排查。对装修、公用设施设备、小区营业用房商业活动、垃圾清运噪声等进行排查,结合小区噪声投诉情况,筛选小区内部及周边存在的噪声重点排放源及已采取的噪声管控措施,基本掌握小区声环境状况。 (三)建立管理制度。制定居民公约,包括装修、娱乐、宠物、垃圾清运、公用设施设备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噪声投诉电话或即时通讯方式。 (四)加强日常管理。重点加强装修施工备案、噪声投诉处理、公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等管理。 (五)落实经费保障。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经费,保障宁静小区维护及宣传资金。在小区财务管理制度、公共预算中,有宁静小区日常维护及宣传经费项目。 (六)强化公众参与。以群众满意度为工作导向,通过组织专家授课、开展相关知识比赛、建立小区宁静志愿者队伍等多种形式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规知识公众参与活动,发动居民参与共建。 (七)鼓励各地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展现特色。 七、各级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小区及周边存在的噪声重点排放源的执法监管,鼓励将宁静小区建设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各方参与、高效协同”的工作模式。 八、宁静小区申报工作由建设单位提出。完成建设工作且经自评满足《指标体系》要求的,建设单位可向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分局(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分局”)提交评审申请表(附件2)、工作方案及工作总结(附件3),生态环境分局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核实申报材料后,报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评审。根据评审及公示结果,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或市美丽办授予市级宁静小区称号,并向社会公布。省美丽办不定期开展省级宁静小区的评选工作,在市级宁静小区基础上择优授予省级宁静小区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九、宁静小区称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若产生较大噪声污染问题,经限期整改后仍无法达到《指标体系》要求的,取消宁静小区称号。宁静小区称号有效期满后,由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复核评估,经复核评估后符合《指标体系》要求的,有效期延续3年。 十、对首次授予宁静小区称号的小区,生态环境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激励奖励。 十一、建设“美丽浙江”综合集成应用“浙里宁静”模块,在不增加基层负担情况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宁静小区与噪声地图、生态环境地图、基层智治综合应用等多种形式结合。 十二、宁静小区建设工作情况纳入美丽浙江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考核。鼓励各地将宁静小区融入城市管理、物业管理及新型社区建设等工作,并建立形式多样的激励机制。 附件: 1.浙江省宁静小区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2.宁静小区建设申请表 3.宁静小区建设工作方案(提纲) 附件1 浙江省宁静小区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一、基本条件(否决项) 1.建设小区位于城市1类和2类声环境功能区,小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不应超过所在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标准。 指标说明:参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要求,对小区进行声环境质量监测。小区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至少布设2个监测点,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1个监测点,参照《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技术规范》(HJ640-2012),每个测点进行24小时连续监测,以全部点位昼、夜间等效声级Leq的算术平均值评价小区昼、夜间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应保持不变,记入宁静小区建设档案。 2.小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具有一定的规模,实际居民入住率不低于70%。 指标说明:根据档案资料和现场调查,建设小区应符合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或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实际入住率不低于70%。 3.小区周边无突出的噪声污染问题,不存在因道路交通噪声、外部经营性社会噪声、广场舞活动等产生的长期反复的投诉。 指标说明:对小区周边声环境、道路交通及其他社会生活噪声源情况开展调查,查询近3年的小区噪声投诉情况。 二、建设指标(总分110分,其中附加分10分)
附件2 ____市宁静小区建设申请表
填写说明: 1.申请小区名称章可由业委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2.基本情况包括地址、所在区和街道、所属社区与物业服务企业,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总户数、常住人口、入住率、机动车与停车位数量,已获得的相关称号 3.声环境质量监测情况:小区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划类别,申请前小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 4.进度安排:建设期计划及预验收时间。 5.附小区平面图及区域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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