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收集情况的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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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我厅通过门户网站就《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1日。截至2024年12月1日,我厅共收到公众意见1条,采纳情况如下: 意见一:鉴于企业性质及边界范围一般不会发生变化,建议月度存证改为年度或半年度存证。 处理意见:经研究,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 第19号)第四条要求,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要求,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自2022年4月起在每月结束后的40日内,对以下台账和原始记录通过环境信息平台进行存证: 1.发电设施月度燃料消耗量、燃料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等与碳排放量核算相关的参数数据及其盖章版台账记录扫描文件; 2.检验检测报告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检测参数应至少包括样品元素碳含量、氢含量、全硫、水分等参数,报告加盖CMA资质认定标志或CNAS认可标识章; 3.发电设施月度供电量、供热量、负荷系数等与配额核算与分配相关的生产数据及其盖章版台账记录原件扫描文件。 故重点排放单位应该按照《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相关要求完成月度信息化存证。 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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