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出新昌县大明市区块热电联产项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11 16:56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4  12 10 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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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新昌县大明市区块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2410

20241210

见附件

 

公告期为20241211—2024122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


新昌县大明市区块热电联产项目-审查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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