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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公众意见收集情况的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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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9日,我厅通过门户网站就《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30日。截至2024年10月30日,我厅共收到公众意见8条,均与附件9《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三、空间准入要求”第二段内容有关。 相关内容为“养殖场选址应设在集中居住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并满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要求,确保规模养殖场与居民集聚区保留生态缓冲空间,其中生猪存栏2500头及以上的养殖场场界与以上区域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社会公众对“居民集聚区”“集中居住区”“生态缓冲空间”等概念,以及“养殖场场界与以上区域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实际实施中的困难等提出意见建议。 经研究,部分采纳相关意见,拟对文件中相关表述进一步修改完善,与现行法律法规做好衔接。生态环境部《关于畜禽养殖业选址问题的回复》《关于非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需距住户多远的回复》提出,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3.1.2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场;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前述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前述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因此,文中“养殖场场界与以上区域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所涉的“居民集聚区”“集中居住区”等区域对应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同时拟修改“生态缓冲空间”等相关语句表述。 特此说明。 意见征集: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等15个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改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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