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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实施方案》
发文日期:2024-11-22 14:05 访问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为贯彻落实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专业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切实加强职称评审管理,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订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评价条件》《评审实施方案》)。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评价条件和评审实施方案的制修订是持续深化职称评审制度改革,规范职称评审管理,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2019年6月,省生态环境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实施方案(试行)》(浙环发〔2019〕15号),有力提升了全省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近年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先后出台了《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等规定,为加强职称评审管理,提升职称评审质效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的评价条件和评审实施方案已不能满足新阶段新形势的管理需求,亟需修订完善。今年,在总结梳理2019年原评价条件、评审实施方案实施以来的经验做法基础上,广泛听取了相关部门、行业专家、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修订形成了更具行业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的专业人才评价机制。

二、主要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较原版重点修订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大山区海岛县专业人才职称评审支持力度,鼓励高精尖缺人才和青年技术人才提交“标志性业绩”直接参加职称评审,进一步畅通各类人才职业成长通道

二是优化职称评审评价体系,重点突出不同级别专业人才的不同侧重和条件要求,完善体现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等多维度、“菜单式”指标体系。

三是激发专业人才创新活力,增加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指标,扩展生态环境相关专业范围,提高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代表作品等标志性业绩的分值权重,鲜明行业专业人才评价导向。

四是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机制评审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由原先单一覆盖扩展至到适用于不同层级的全面覆盖,明确评审主体、评审要求、评审程序、保障措施等具体内容,突出强调了3类重点人群和2类重点单位的评审规则和纪律要求,切实规范评审工作流程,强化评审服务保障。

三、修订后的框架内容

《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共6章、32条和4个附件。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评价条件适用范围、评审类别等;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规定了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的基本条件,明确了高技能人才山区海岛县专业人才、高精尖缺人才和青年技术人才等职称评审通道和具体要求;三章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规定了申报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等条件要求;第四章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规定了申报高级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等条件要求;第五章正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规定了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著作等条件要求;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需要面试答辩的情形、申报人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

《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实施方案》共3个部分,分别为总体目标、组织实施、保障措施,其中重点明确了评审主体、申报要求、评审程序等具体内容。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蒋之维,0571-28869026、2886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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