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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2年浙江省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名单 和2023年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 审核企业计划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5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名单和2022年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计划名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2022年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名单和2023年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计划名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22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和试点工作

2022年,我省共有443家企业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详见附件1)。3个省级强制性清洁生产整体审核试点按计划推进试点工作;北仑区结合环保“绿岛”模式,依托共建共享治污设施,大力提升了小微园区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积极探索园区整体清洁生产审核模式;义乌市完成了园区共性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海宁尖山新区完成了园区的现场调查和评估工作。2022年我省申报并启动了杭州、宁波、嘉兴、绍兴、金华5个园区(行业)开展整体清洁生产审核国家试点工作。

二、关于2023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厅对2023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进行了核定。2023年,我省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共501家,其中水污染防治企业150家,大气污染防治企业125家,重金属污染防治企业81家,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企业145家(详见附件2)。请各地根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按时认真组织实施。

(一)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依法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具体公开内容详见办法规定。

(二)根据《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和《关于加强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请各属地生态环境局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费用应依法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对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将纳入属地生态环境局的绩效考核。

(三)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审核评估验收。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20〕16号)要求,对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考核,列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各地强制性清洁生产的实施情况,列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

(四)按照《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的要求,请根据各地市实际工作情况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工作。列入第一批和第二批国家清洁生产整体审核试点计划的项目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内容;3个省级强制性清洁生产整体审核试点项目按计划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并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附件:1.2022年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名单

   2.2023年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计划名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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