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为 2023 年 1 月 5 日 至 2023 年 1 月 11 日(7日)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环境影响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浙江爱索拓标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放射性同位素标记药物研制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1)(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