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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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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为2023年1月6日2023年1月16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浙江海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40吨碘海醇中间体、100吨碘克沙醇原料药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pdf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年产氯雷他定等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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