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429/2022-24394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示日期:
文号: 浙环函〔2022〕310号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鉴别监督指导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28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现就加强全省危险废物鉴别活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

鉴别委托方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不得强令、胁迫、授意或默认鉴别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鉴别过程中弄虚作假,鉴别相关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鉴别结论应用期。鉴别结论为非危险废物并生效后,如有因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变化等新证据表明鉴别对象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鉴别委托方应当另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鉴别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法、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鉴别业务,如实出具鉴别结论,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

通常情况下,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包括信息平台注册与任务委托、现场踏勘、固体废物与名录判断、鉴别方案编制与论证、采样与检测、鉴别报告编制、鉴别信息公开、异议评估与鉴别结论应用等(见附件1)。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鉴别单位可以根据掌握的信息直接采样检测,出具鉴别报告。

三、强化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质量控制

(一)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具备国家通知所列能力和要求,开展鉴别工作前应当通过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https://gfmh.meescc.cn)完成注册。鉴别委托方拟委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应在信息平台上选择危险废物鉴别单位。

(二)鉴别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编制要求,此外,正文内容还应细化固体废物与名录判断、鉴别过程质量控制等内容,并附相应支撑材料,做到信息齐全、内容真实、判定严谨、编制规范、结论明确。

(三)鉴别结论的生效和应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鉴别结论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申请异议评估,具体按照《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附件2)执行。鉴别委托方在异议评估期间应进一步加强对相应固体废物的严格管理,落实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鼓励行业组织征集、遴选并发布相关行业危险废物鉴别典型案例,推动形成行业自律、源头管控、示范引领的良好效果。

四、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组织管理

(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危险废物鉴别的监督指导,组织建立省级鉴别专家委员会,具体承担鉴别报告异议评估、抽查等技术支持工作。

(二)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危险废物鉴别的监督管理,及时将合法有效的鉴别结论应用到环境监管中。对经抽查发现问题的鉴别报告,及时通报有关企业停止使用,落实相应污染防治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从2023年起,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辖区鉴别工作开展情况。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23年1月4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

2.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2月5日




相关附件: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鉴别监督指导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