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浙江省2022年度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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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条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调整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229号)要求,我厅组织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根据2022年度全省发电行业企业实际运行情况,确定2022年度浙江省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现予公布。 相关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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