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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领导信访接待日实施办法
发文日期:2022-06-29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第一条 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做好生态环境信访工作,根据《浙江省信访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信访责任制实施细则》《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定期组织各级机关干部下访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位厅领导平均每季度安排一次信访接待日,每年共安排4次。

厅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厅领导信访接待日年度计划,经报各有关厅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厅领导信访接待的日期信息按照规定由厅受理中心通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厅领导信访接待日一般采取预约接访的方式,接待地点一般设在厅三楼会议室。

信访人反映的需要厅领导信访接待日处理的信访事项,由厅受理中心在信访接待日5个工作日前进行预约登记,并经报当日计划接访的厅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

厅领导信访接待也可结合工作安排,采取下访的方式进行。

厅领导信访接待日当天,如有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上访,经当天负责接待的厅领导同意,根据需要也可安排直接接待群众来访。

第四条 厅领导信访接待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接待群众来访,接访的主要信访事项包括:

(一)涉及民生的重大环境问题;

(二)跨地区的重点环境问题;

(三)解决有一定困难,确需厅领导协调处理的重大疑难信访事项;

(四)其他需要厅领导接待的省级事权信访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厅领导接待日接待事项,由厅受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二)厅受理中心可以直接答复或者可以转交相关地方或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

(三)同一问题重复上访并经厅领导接待日办理的,或正在处理中的信访事项。

第六条 经同意参加厅领导信访接待日的来访人员人数较多时,应当通过其推选的代表反映:十人以下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三人;超过十人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五人。

来访人员(或代表)在厅受理中心填写《厅领导信访接待日来访登记表》,并在指定地点等候接待。

第七条 参加厅领导信访接待日的工作人员一般包括:主持接待的厅领导、厅机关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人等。有关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接待的,须请示当天主持接待的厅领导同意,并委派相应人员参加。

第八条 厅受理中心在厅领导信访接待日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厅领导接待日的有关要求转交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办理。

承办处室(单位)应按规定在30日内(从接待当日起算)处理完毕,并将结果报厅领导,经同意后答复信访人,同时在厅受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厅办公室负责厅领导信访接待日来访事项的督办、协调。

第十条 厅领导信访接待日的接待情况由厅受理中心负责记录。未经允许,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照相、录像、录音,不得对外公开厅领导信访接待日的相关情况。如确有需要由厅宣教中心负责联系和协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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