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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名单和2022年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 审核企业计划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5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关于公布2020年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名单和2021年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计划名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名单和2022年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计划名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21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和试点工作

2021年,我省共有432家企业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详见附件1)。2021年3个开展整体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工作的园区,北仑区应进一步突出园区清洁生产创新亮点工作,义乌市要加快清洁生产方案落地工作,海宁尖山园区应尽快完成现场调研评估及初步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总体要求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按试点方案时间计划推进各项试点工作任务,达成整体试点目标成效。

二、关于2022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厅对2022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进行了核定。2022年,我省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共457家,其中水污染防治企业143家,大气污染防治企业131家,重金属污染防治企业68家,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企业115家(详见附件2)。请各地根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按时认真组织实施。

(一)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依法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具体公开内容详见办法规定。

(二)根据《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和《关于加强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请各属地生态环境局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费用应依法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对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将纳入属地生态环境局的绩效考核。

(三)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审核评估验收。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20〕16号)要求,对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考核,列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各地强制性清洁生产的实施情况,列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

(四)按照《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关于推荐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2〕137号)、《关于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2〕178号)等文件要求,请根据各地市实际工作情况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创新试点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的申报,大力推进清洁生产绩效评价、清洁生产技术案例汇编、清洁生产审核方式创新等工作,并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科财处联系人:邱中云,电话:0571-28869065;

水  处联系人:王  静,电话:0571-28020312;

大气处联系人:符  刚,电话:0571-28869037;

土壤处联系人:韩  立,电话:0571-28172893;

执法处联系人:邬梓亮,电话:0571-28869138;

省清洁生产中心联系人:蒋晓东,电话:0571-87996391。

附件:1.2021年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名单

           2.2022年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计划名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名单和2022年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计划名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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