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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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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修订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全面修订《条例》是补强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1+N”法规体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举措。 一、修订原则 此次条例修订对标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浙江生态文明先行示范重大使命要求,聚焦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突出系统性、针对性、实战性,是一部具有浙江辨识度、创新显示度的固废治理地方性法规。 (一)固化改革成果,体现浙江特色。一是将我省贯彻中央“无废城市”建设决策部署,率先推进全省域“无废城市”建设改革理念、措施上升为立法原则和法规制度,加强对“无废城市”建设法治保障。二是贯彻省委、省政府数字化改革决策部署,明确固废治理数字化平台建设部门职责、相关单位主体责任、数据共享机制等,夯实固体废物数字化、智能化治理制度基础,进一步提升固废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凝练实践成效,填补制度空白。一是总结提炼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建设实践经验,明确危险废物专业化分类收运体系建设要求。二是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分级分类规划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协调调度机制,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发展引导性公告。三是总结提炼疫情防控涉疫废物处置经验,明确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临时设立的集中医学隔离点、疫苗接种点、核酸采样点等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四是在杭州、绍兴等地实践基础上,创新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动物医疗废弃物收运处置和监督管理体系。 (三)聚焦问题短板,突出实战导向。围绕实际管理中的堵点痛点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难点,对相关措施和要求进行明确和细化。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破解“监管闭环不够严密、非法转移处置时有发生”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有效破解“再生渠道不够畅通、利用水平整体偏低”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固体废物无害化制度,有效破解“建筑垃圾治理等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处置能力水平仍有短板”的问题。 二、主要内容 《条例》分总则、一般规定、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67条。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理念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开发区(园区)、企业等职责,以及联防联控联治要求,明确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法律地位。(第一条至第八条) (二)关于第二章一般规定。细化规定了源头减量、回收体系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处置能力共享、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升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发现能力等制度,特别是规定了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对固体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和处置全过程监管的要求。同时,明确了科技创新、宣传教育等内容。(第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三)关于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细化规定了工业企业固体废物“三化”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机制、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全过程责任制度,拓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覆盖面、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全过程数字化监管等内容。(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 (四)关于第四章建筑垃圾。规定了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装修垃圾定点投放和集中收运等制度,明确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和再生产品利用要求、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利用消纳平衡机制。同时,对建筑垃圾陆路和水路运输监管也作了相应规定。(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 (五)关于第五章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细化规定了农业固体废物“三化”要求、建立动物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和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体系以及淤泥、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置要求等内容。(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 (六)关于第六章危险废物。固化小微收运体系建设实践经验。在上位法基础上,增加编制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方案、明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贮存时限、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以及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涉疫废物管理要求。(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六条) (七)关于第七章法律责任。对上位法细化增设的规定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如: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未报送固体废物相关信息、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未按照规定处置动物医疗废物、违法加工塑料废弃物等情形。(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五条) (八)关于第八章附则。明确液态废物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时间。(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七条) 解读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咨询电话:0571-28058157,28869049。 政策原文: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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