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期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典型案例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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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州市温岭市新秋村某废包装桶压块加工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该案件为落实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通过群众举报、部门联动发现查处的一起非法处置危废的典型案件。 2021年3月14日,温岭市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温岭市泽国镇新秋村的一家废包装桶压块加工点疑似非法加工危废。公安机关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温岭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属地派出所赶赴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加工点主要从事废包装桶压块加工,无危险废物经营及处置资质,现场发现的废包装桶有废胶水桶、废油漆桶、废有机溶剂桶及废聚氨酯桶等,均属于危险废物。经对该加工点压块机东南面地坑、场地外东面水塘水样进行检测,水样中化学需氧量、甲苯、乙苯分别超标924倍、20倍和2倍。3月20日-22日,执法人员对该加工点内的废包装桶进行分拣,共分拣出已压块的废胶水桶、废油漆桶、废有机溶剂桶等危险废物总计43.265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3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1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10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二、杭州市临安区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通过“环保码”智能情报、异常数据复盘、视频联动回溯等技术手段,联合公安机关破获的一起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2021年4月底,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环保码”智能分析模块输出线索、异常数据复盘、视频联动回溯等技术手段,发现临安区某公司多次出现在线数据超标后迅速回落且排放量加大的现象,存在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的重大嫌疑。执法人员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实行环保、公安互动驻点办公模式,锁定数据和视频证据,共享情报、联合研判。经过两个部门10天的联合侦查,基本掌握该公司环境犯罪有关证据。5月10日,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联合两级公安开展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经查明,该企业因产能提升导致水污染物指标升高,超过污水处理能力,为避免在线监测数据超标,企业污水处理站班长与厂长商议,伙同操作工多次采用清水稀释和拔管插瓶(将采样管拔出插入清水瓶中)的方式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月10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3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三、金华市永康市某电子科技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是落实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通过智慧环保平台预警发现,查处的一起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例。 2021年4月26日,永康市生态环境综合监管平台(简称“智慧环保”平台)发出断面水质预警信息,显示近期章店断面总磷浓度异常偏高。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执法人员迅速调取“智慧环保”平台中企业管理模块信息,对章店断面周边企业行业、污染类别等进行分析,确定可疑排污企业范围,并逐一进行现场排查。排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位于永康市石柱镇的某电子科技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处于闲置状态,污水集水池内有一潜水泵连接一黄色皮管,皮管末段通到雨水排放口,管内残液及雨水口积水均呈乳白色。经对雨水排放口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废水中pH值为9.37,总磷超标244倍,化学需氧量超标8.75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拟处罚款30万元,下一步,拟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 四、衢州市江山市某化纤公司涉嫌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通过区域交叉执法发现并查处的一起以私设暗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2021年4月24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柯城分局与衢江分局联合执法组在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某化纤公司开展交叉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主要从事涤纶纤维生产,其洗瓶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正常情况下,产生的废水经企业预处理设施的pH调节和混凝沉淀后,通过水泵提升至标排口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而现场发现,洗瓶车间正在生产且有废水产生,但是配套的废水提升泵未运行,用电控制箱也未通电,标排口并无废水排放。经进一步勘察,发现企业洗瓶车间至园区污水管网排口之间埋有一根地下水管,洗瓶车间废水未经过企业预处理设施直接通过暗管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交叉执法组于4月24日进行立案调查,拟处罚款12万元,下一步,拟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 五、绍兴市越城区某特种纤维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该案件为运用区域交叉检查、行业特点分析研判等手段,精准查处的一起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典型案件。 针对近期绍兴市袍江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相关投诉较多的现状,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12日至4月23日抽调全市执法人员分7组对袍江区域开展交叉执法检查。检查前,各组通过对区域内企业生产工艺、产废环节等进行分析研判,确定重点检查对象。位于越城区越王路的某特种纤维公司被列为检查重点,该公司主要从事氨纶纤维加工生产,产生的废气具有明显特征,存在较大涉气环境隐患。4月15日,交叉检查组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企业的一台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经查,4月14日该废气处理设施电机出现故障,当晚维修后却未按要求开启运行,且该企业自2016年底启用该废气处理设施后一直未对设施内活性炭进行过更换。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22日进行立案调查,拟处罚款30万元,下一步,拟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 六、嘉兴市嘉善县某纸业公司涉嫌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案 该案件是生态环境部门采取非现场监管手段,利用无人机开展空中巡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2021年4月21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嘉善县姚庄镇工业园区开展空中巡查时,发现某纸业公司厂区内疑似露天堆放大量固体废物,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生活用纸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浆渣、废塑料头、生化污泥等工业固废。现场发现厂区东北侧水泥地面露天堆放废浆渣约140平方米,东侧堆放有13袋废塑料头约10平方米,均无防雨、防流失措施;厂区西北侧堆放有生化污泥约100平方米,因一侧围堰缺失,导致部分污泥流失至堆放点东侧泥地。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拟处罚款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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