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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第25号)的复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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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 : 我厅已于2021年3月9日收到你单位关于要求获取《浙江省瓯江治理工程云和县龙泉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浙环建〔2012〕175号)的申请(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第25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单位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我厅可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我厅将以纸质的形式予以提供。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9日 相关附件:公文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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