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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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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为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2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浙环建[2021]2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新建宁波至舟山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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