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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开展五大行动推动危险废物治理
发布日期:2021-04-06 17:11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一、开展处置设施提升行动。在巩固温州市域主要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匹配的基础上,开展行业提升改造工作。一是夯实各地政府主体责任,将危废利用处置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一体规划、推动,支持规模企业做大做强。二是各地要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科学布局,推进资源耦合链接,推动危废利用处置产业提升。三是按照省级部门制定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地方标准,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提升改造,倒逼行业迭代升级,推动建设一批“排放清洁、技术先进、外观美丽、管理规范”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

二、开展管理手段转型行动。一是以系统观念为引领,聚焦综合智治,着力提升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水平,持续扩大浙江省固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覆盖面。2021年3月底前,各地要督促辖区内所有涉危废企业上线注册,并督促各企业及时填报产处信息,原则上年产生量100吨以上的企业每日填报、10吨以上的每周填报、10吨以下的每月填报、1吨以下每季填报,根据应用实际需求不断完善系统功能模块。二是应用信息系统从严跨省转移审批和全程管控,原则上浙江省内利用处置能力满足实际需求的危险废物不出省。三是在全市全面启用“全省固废治理数字化应用”(即“无废城市”信息管理系统),到2021年底,实现对各县(市、区)“无废城市”建设工作进展的实时调度和监控,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管理精准化和智能化。四是全力提升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集中统一收集体系覆盖面,2021年6月底前实现省定7351家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收运全覆盖。鼓励各地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指导帮助小微产废企业规范贮存场所建设、标识标志张贴、网上信息填报等工作,进一步推动小微产废企业规范危险废物暂存、收集、运输和处置。

三、开展转运全程管控行动。一是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运输抽查机制,加强危险废物陆路、水路跨省运输的监管。二是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要求,落实装货人充装前查验车辆、驾驶和押运人员、罐体、运单和货物等“五必查”制度(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收运等可豁免的除外)。三是2021年3月底前,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员“安全码”、电子运单查验工作,实施“亮码作业”,运输企业安全状态动态评价结果(蓝、黄、橙三色码)数据应纳入全省危险货物物流管控信息系统。按照《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危废托运人不能委托黄码运输企业从事跨省的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业务,不能委托橙码运输企业从事跨设区市或跨省的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业务。

四、开展涉危企业整治行动。全面摸排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运输企业、收集企业、处置企业,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重点摸排产生新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的企业、将危险废物(废酸、废盐、废有机溶剂等)以企标“副产品”出售的企业、将处置费用直接交付中间人并委托其全权处置的企业,规范贮存设施建设运行、副产物属性判别和危险废物处置去向。梳理涉及跨省转移的危废种类、产生企业、运输企业和处置企业,形成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控清单。对涉危企业整治提升一批、淘汰清理一批,并纳网管理。按照《浙江省危险废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要求,推广德清县企业自巡查系统在危险废物管理领域的应用,推进巡查记录核查、问题发现、整改通知下发、整改情况审核的全闭环留痕式数字化处理,提升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

五、开展违法打击震慑行动。一是开展全域违法倾倒排查,全面落实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发挥“基层治理四平台”优势,建立完善乡镇网格员巡查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属地、部门、个人,对可能发生危废倾倒的区域和涉危案件高发的行业开展有针对性的巡查,实施溯源管理,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打击、早处置。二是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成立涉危打击工作专班,对涉危大案要案开展联合会商、联合打击、联合督办。坚持情报导侦,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实施重奖举报,深挖案件线索,坚决查处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非法涉危企业和中介单位,坚决打击幕后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彻底铲除危废黑色产业链。建立健全市际协作机制,实现区域线索互通、案件共查。三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发布、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信用联合惩戒等手段,对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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