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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光汽车内饰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高端汽车智能感知新材料配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
建设单位:浙江华光汽车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04-28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4号修订),现对浙江华光汽车内饰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高端汽车智能感知新材料配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自公告日2021428日起,截止2021513,共10个工作日。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企业拟购置新地块,建设新厂区,将原有厂区搬迁至新厂区,提高产品品质,生产规模拟为年产200万套高端汽车智能感知新材料配件(折合为年产3000万米汽车内饰面料)。同时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0年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第一批)名单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20]248号),本项目属于2020年浙江省重大产业实施类项目(第一批)。

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敏感目标分布情况

1-1项目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环境要素

保护对象

与厂界关系

保护对象

与厂界关系

保护对象

与厂界关系

方位

距离(m

方位

距离(m

方位

距离(m

大气环境(边长=5km

五林村

NW

950

海北村

NW

1100

凰湾村

W

2500

五方村

NW

1300

海西村

NW

1600

鲍三村

W

2300

西河村

NW

1600

凤山村

NW

2100

鲍二村

W

2300

五兴社区

NW

2100

城南村

W

955

高营村

SW

1700

上叶村

NW

2000

镇海村

W

1200

鲍七村

SW

2200

上灶村

NW

1800

鲍垟村

SW

1500

霞林村

NW

2700

代上村

NW

1500

鲍五村

W

1200

海城街道

NE

1000

海东村

NW

285

鲍四村

W

2000

/

/

/

三、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

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根据AERMOD预测模式预测结果,本项目新增污染源PM10SO2NO2、氨、硫化氢和VOCs正常排放下污染物短期浓度贡献值的最大浓度占标率均<100%。新增污染源PM10SO2NO2正常排放下污染物年均浓度贡献值的最大浓度占标率均<30%

本项目环境影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叠加现状浓度及在建项目的环境影响后,本项目厂区外评价范围内污染物PM10SO2NO2的日均、年均评价质量浓度符合环境质量标准,氨、硫化氢和VOCs的时均评价质量浓度符合环境质量标准。

因此,PM10SO2NO2、氨、硫化氢和VOCs在正常排放工况下,对周围环境及敏感点影响不大。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地表水环境

本项目属于瑞安市江北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污水管网同步建设。根据浙江省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平台中相关数据,20211月瑞安市江北污水处理厂工况负荷为84.85%,出水水质检测结果见表5.2-1,从检测数据可知出水浓度可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因此,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依托瑞安市江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是可行的。

2)地下水环境

根据上述预测结果,收集池①污染物COD100d对地下水影响预测达标距离为5m,在1000d的达标距离为5m,在厂界范围内,在7300d对地下水影响均满足地下水Ⅳ类水质标准。氨氮在100d1000d7300d对地下水影响均满足地下水Ⅳ类水质标准。收集池②污染物COD100d对地下水影响预测达标距离为6m,在1000d的达标距离为8m;在厂界范围内,在7300d对地下水影响均满足地下水Ⅳ类水质标准。氨氮在100d1000d7300d对地下水影响均满足地下水Ⅳ类水质标准。收集池③污染物COD100d对地下水影响预测达标距离为5m,在厂界范围内,在1000d7300d对地下水影响均满足地下水Ⅳ类水质标准。氨氮在100d1000d7300d对地下水影响均满足地下水Ⅳ类水质标准。

3、噪声影响分析

由预测结果可知,项目东南厂界昼夜间均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限值,其余厂界昼夜间均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4、固废影响分析

固体废物经采取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固废均可以做到无害化处理,不外排环境,则不会对周围环境带来影响。

四、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预期效果

1、废水:项目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纳入瑞安市江北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2、废气:定型废气收集后经冷却+静电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复合废气采用干式过滤+吸附浓缩+解吸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工艺后废气通过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3、噪声:通过合理布局车间和采取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4、固废:普通包装固废、污泥、废离边角料收集后外运综合利用;沾染危化品的包装固废、废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环境影响评价初结论

浙江华光汽车内饰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高端汽车智能感知新材料配件项目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管控单元(“三线一单”)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经评价分析,在采用相关处理措施基础上,项目各污染物排放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环境影响可控。建设单位应妥善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从环保角度讲,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意见的范围主要为项目附近的居民、单位和团体。征求意见的主要事项为:对当地环境质量的认可程度,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对建设单位环境信誉的满意程度,对建设项目的支持态度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将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建议向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发表对建设项目及环评工作的意见,也可直接拜访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的联系人,当面反馈意见。

八、环评单位、审批部门、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      地址:温州市府路同人恒玖大厦20   联系人:胡工   联系方式:0577-88980763

审批单位: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0577-88926304

建设单位:浙江华光汽车内饰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钟工                  联系方式:0577-58906705

九、明确在报送审批或重新审核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向公众公开的方式和时间

本项目在报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前,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将在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上进行全本公示,公众可进入http://www.zjzhonglan.com/查阅报告书全本。

公示单位:浙江华光汽车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