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3 17:1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2.省级各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21412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护工作,持续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障全省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保护水源为目标,依法依规开展水源地划、立、治,强化水源地保护和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形成建设规范、闭环管理、数字智治、高效安全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体系,持续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障全省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严格保护,科学划定。在保障水源地水质安全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坚持分类施策,闭环管理。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制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严格管住新增问题,妥善处置存量问题,形成问题发现、处置、销号闭环管理。

坚持建管并重,落实责任。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和监管工作,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增强监管能力,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建、依法管,确保水源地安全。

坚持以人为本,公众参与。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引导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建设和管护,强化社会监督,提高公众行动自觉。

(三)主要目标。2021年,出台《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2022年,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提升工程;整合数据资源,分类分级完成省市两级数字化监管系统,基本实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数字智治。实现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步提升。

二、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和建设,建立一源一备” “一源多备或联网联调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实行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管理,具备供水条件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应依法依规予以确定和公布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五)实施保护区划定与供水工程三同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建县级以上供水工程时,应统筹考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整治等,在确保水量、水质的同时,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等工作,与供水工程同时踏勘、同时规划、同时论证。

(六)深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专家委员会。依法、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按相关规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应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线一单 ,统筹进行考虑。根据水源地保护或供水格局调整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调整。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划定保护区并实施管理。

(七)规范保护区划定程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提出划定方案,并实施专家论证、行政审查、公众参与等程序后,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倡导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纳入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管理。专家论证应由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行政审查应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开展;公众参与由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将方案在涉及区域内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三、依法依规推进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八)规范设立保护区标志。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立标。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设置保护区标志,强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物理隔离措施或生物隔离工程,推广设置电子界桩。千吨万人及其他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设置保护区标志,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可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灌木、乔木等自然植被进行生物隔离,必要时可采用围栏等物理隔离。各地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复后半年内完成标志的设置。

(九)依法推进保护区综合整治。各级政府要组织制定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妥善处置保护区内存在的环境问题。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逐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建立闭环管理机制,力争2022年底,完成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问题销号。

(十)积极防范水源地环境风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建立风险源名录。以县级行政区域或水源地为基本单元,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多个水源地的,要为每一个水源地单独编制一个符合各自特点和特定突发环境事件情景的应急响应专章,并做好应急预案的发布实施。落实突发环境风险事故防控体系建设。

四、健全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监管体系

(十一)构建多尺度监测体系。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应全面开展水质常规监测、全指标分析和在线监测。千吨万人和其他乡镇饮用水水源全面开展水质常规监测。对存在风险隐患的饮用水水源地,要加密水质及污染特征因子监测频次,及时掌握水质变化状况,同时要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十二)建立双驱动监督体系。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省级环保督察、执法检查专项行动重点对象,建立督察、执法双驱动的监督机制。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强化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职,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检查中发现或公众举报的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对造成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纳入公益诉讼范围。

(十三)打造数字智治体系。充分运用遥感卫星、无人机、天眼监控、无人船等新技术新设备,构建天地一体化监控体系。整合数据资源,集成监控数据、地理空间信息、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和监测预警预报数据等内容,形成省、市两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数字化智管系统并纳入环境协同管理平台,与环评审批、环境监管、执法实行联动,杜绝新的环境违法问题。

五、稳步提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十四)实施水质提升行动。对不达标水源地开展全面排查,制定一源一策,明确问题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分年度推进。加快完成不达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乡镇(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强化集雨区范围内退耕还林、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等综合性措施,监督检查船舶防污染设施配备与运行情况,杜绝船舶污染。

(十五)推进生态缓冲带建设。探索开展县级以上水源地全有机物指标分析,对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分年度开展生态缓冲带建设,有效拦截初期雨水、面源污染,逐年改善提升城乡水源地水质。实现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步提升。

六、创新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制

(十六)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四个意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担负起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河湖长制施行,落实水源地河湖长的相关责任,协同有关部门承担生态保护、社会参与和科研宣教等职责,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十七)健全保护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顶层设计,倡导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制度,扩大生态补偿覆盖度,提高补偿标准,探索建立跨地区、跨流域的多元化补偿机制。规范水源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完善考核机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五水共治” “美丽浙江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评范围。

七、强化培训宣传

(十八)加强技术培训。积极引进饮用水水源管理和保护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积极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岗位业务等培训,提升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人员能力水平。

(十九)强化宣传教育。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水源保护等相关知识和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公民水源地保护意识。逐步搭建公众参与平台,依法公布水源地水质状况,强化社会监督,提高全民行动自觉,切实提升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附件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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