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为330000210409654859984的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东方核电工程公司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事项已批准
发布日期:2021-04-12 15:46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编号为330000210409654859984的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东方核电工程公司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事项于2021年4月12日经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批准。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内容

    (一)转入单位

    单位名称: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东方核电工程公司。

    证书编号:浙环辐证〔F0005〕。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环城南路125号。

    (二)转出单位

    单位名称: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证书编号:浙环辐证〔A0135〕。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97号。

    (三)转让的放射性同位素核素、活度及数量:1枚Ir-192放射源(活度为3.7E+12Bq)和1枚Se-75放射源(活度为3.7E+12Bq)。

    (四)许可有效期为六个月。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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