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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关于通报2020年清新空气示范区评价结果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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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大气办(蓝天办): 根据《浙江省清新空气示范区评价办法(试行)》(浙大气办〔2018〕7号)规定,我办组织开展了2020年清新空气示范区自查自评和审核评价工作,现将评价结果通报如下: 宁波市、衢州市2个设区城市和桐庐县、杭州市富阳区、乐清市、瑞安市、长兴县、诸暨市、绍兴市上虞区、兰溪市、永康市、浦江县、常山县等11个县级城市符合评价标准,评定为第三批清新空气示范区。 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 抄送: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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