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429/2021-0008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发布机构: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示日期:
文号: -
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关于通报2020年清新空气示范区评价结果的函
发布时间:2021-03-19 10:55 浏览次数: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县(市、区)大气办(蓝天办):

根据《浙江省清新空气示范区评价办法(试行)》(浙大气办〔2018〕7号)规定,我办组织开展了2020年清新空气示范区自查自评和审核评价工作,现将评价结果通报如下:

宁波市、衢州市2个设区城市和桐庐县、杭州市富阳区、乐清市、瑞安市、长兴县、诸暨市、绍兴市上虞区、兰溪市、永康市、浦江县、常山县等11个县级城市符合评价标准,评定为第三批清新空气示范区。




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

























抄送: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