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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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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单位)负责公开。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牵头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单位)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处室(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处室(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调整的,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该职能的处室(单位)负责。 第四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需对外发布的政府信息,一般由牵头组织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制作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本机关收到其他行政机关征求意见的,应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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