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发布日期:2021-12-31 14:02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政府信息管理,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准确、及时,推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省生态环境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及时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各处室(单位)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审查,审查信息包括:

(一)依法确立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厅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党务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五)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查结果报经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及时进行调整,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各处室(单位)对本机关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进行修订。各事项牵头处室(单位)对照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发现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提出修改调整意见,报经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第五条 本制度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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