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部分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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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预算完整性,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指标工作的补充通知》(财预〔2013〕34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4号)规定,现将2022年部分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相应增加你市、县(市)2022年“2119999其他节能环保支出”预算指标。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本次提前下达的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由各地统筹用于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各地财政部门应将省级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指标全额编入2022年度政府预算。 二、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地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任务,提前做好项目储备。
附件:提前下达2022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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