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豁免环境违法处罚,助力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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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9-10 0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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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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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是加强事中事后精准监管的必然要求,是寓服务于监管的具体实践。近期,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依法对辖区某小微企业的两起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其中的一起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豁免。 该公司于2018年7月通过项目决策,2019年9月建成投入生产后,一直未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之规定。 对此,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并没有简单的“一罚了之”,而是依照《衢州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豁免清单》(第一批)可豁免情形“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环保设施已基本建成,且未超标超总量的,生产使用未超过12个月的”,改用责令改正、行政告诫等柔性监管手段,在企业及时改正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那么,具体哪些环境违法行为能够豁免处罚呢?一是列入《豁免清单》的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等6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二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三是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小微企业不仅关乎几亿人的就业和家庭生活,同时也是产业链大动脉的毛细血管。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将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寓服务于监管,在继续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豁免处罚,教育引导企业知法、守法、敬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工作,进一步优化衢江区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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