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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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5日,丽水市“风雷1号”专项行动组对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根据公司在线监测站点视频监控数据,2020年7月14日至7月15日公司有人员多次进入废气在线监测站房对烟气连续在线监测仪器实施操作。对公司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历史数据进行查看,烟尘折算浓度、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和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于2020年7月14日12时22分和7月15日02时11分出现数值突降现象。现场检查时,公司在线监测站点正在运行,烟气连续在线监测仪水气分离器下端接水杯未安装于固定位置。执法人员对公司锅炉房视频监控记录和锅炉运行台账进行查看,确认公司锅炉自2020年7月14日至7月15日上午一直处于运行状态。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并制作现场勘察笔录。 执法人员对公司锅炉班长田某进行谈话询问,确认田某于7月15日凌晨2点擅自进入在线监测站房烟气连续在线监测仪水气分离器下端接水杯进行拆卸。经查,通过拆卸水气分离器下端接水杯的方式可在不改废气实际排放状况的情况下使污染物在线监测的数值降低。执法人员对公司总经理田某进行谈话询问,确认其已掌握通过拆卸水气分离器下端接水杯的方式来降低在线监测数值的操作手法,并告知锅炉班长丁某、陈某、田某。执法人员对谈话情况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另对经理陈某、经理田某、锅炉班长丁某、锅炉班长陈某、在线监测站点运维人员刘某进行谈话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案件立案调查,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决定;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三、案件启示 执法队借助疑似数据清单,分析判断疑似干扰监测设施的企业,并有针对性地开展精准检查行动,成为此案进展较为顺利的关键。行动开始前,丽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就与在线监控系统软件运维公司多次对接,由软件运维公司依托大数据分析平台,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问题智能化发现暨分析预警服务,软件运维公司将近期各企业出现数据超标后浓度突降、数据恒值、零值异常、质控异常四种类型情况梳理出来,分析出可能的成因,同时凭借整合全局工作资源,坚持问题导向,统筹装备力量,强化靶向发力,充分运用“互联网+科技”手段,重点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方式值得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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