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中心医院辐射安全许可(重新申请)事项已批准
发布日期:2020-08-31 14:11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金华市中心医院辐射安全许可(重新申请)事项于2020年8月27日经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批准。

一、辐射安全许可内容

单位名称: 金华市中心医院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东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杜金林

种类和范围:使用Ⅲ类、V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许可证编号:浙环辐证[G0016]

有效期至:2025年8月27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辐射安全许可(重新申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