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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郑某某露天焚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
发布日期:2020-08-13 19: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6日,接110联动通知,反映临岐镇右源村有人焚烧具有刺激性气味固体废物,现场发现7个废油桶正在焚烧、3个塑料桶装有废弃的胶水、山弯处一堆废布料和废纸管正在焚烧(拌有废胶水),疑似露天焚烧危险废物。经与县公安局调查,核实郑爱民无经营许可证,以3700元/吨的处置费用擅自将来自于浙江某纺织装饰有限公司危险废物仓库内的危险废物运输至淳安县临岐镇右源村小川湾,在未采取任何防治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露天焚烧。该公司危险废物仓库内的危险废物主要来源于该公司烫金、复合工艺产生的废胶水(废弃粘合剂)、沾染过废胶水的边角料、沾染过废胶水废包装桶,总计约30吨,郑某某通过露天焚烧的形式将危险废物进行非法处置。

(一)危险废物情况:

郑某某焚烧的危险废物均来自该公司危险仓库内的危险废物。该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品的复合、印花、烫金、定型(涂层)等后整理加工,该公司复合车间设有危险化学品中间库(聚氨酯胶水、丁酮、架桥剂、DMF,共4种危险化学品),其中聚氨酯胶水、丁酮、架桥剂三种危险化学品按照一定比例混合搅拌后用于烫金、复合生产工艺,DMF主要用于清洗烫金、复合生产机器设备,该公司配建危险废物仓库内产生的废物来源于烫金复合车间生产时产生废胶水、沾染过废胶水的边角料、包装桶等。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该公司危险仓库内的废胶水(废弃的粘合剂)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 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900-014-13(废弃的粘合剂和密封剂),危险特性为毒性。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该公司危险仓库内的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49(其他废物),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危险特性为毒性。

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5.1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规定,该公司复合车间产生的沾染过废胶水的边角料属于危险废物。

(二)环境违法事实:

经调查,郑某某无任何危废处置资质,私刻公章、编辑危险废物处置联单,将该公司危险仓库内的危险废物运输到临岐镇进行露天焚烧,查看该公司危险废物相关台账以及对该公司实地调查发现,委托郑某某处置约30吨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非法排放、 倾倒、 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经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案审会成员会商,一致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公安部门。

【案件启示】

郑某某露天焚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来源于群众举报、110联动,现场检查时涉案人员已将大部分危险废物进行露天焚烧,现场遗留的已烧、未烧约2吨,经过与公安深入调查发现郑某某私刻公章、编辑危险废物处置联单,冒充有资质单位进行收集处理,同时发现存在另一团伙涉嫌存在冒充有资质单位进行收集处理多年,涉及处置量较大,跨区域点位较多。针对郑某某露天焚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涉事企业原环评内对废胶水未进行危废评价,根据《国家危险名录》、危险废物台账、合同、伪造的公章、收款票据、进货单据、生产工艺等,4次前往海宁县许村镇、长安镇进行核实,在属地的协助下确定郑某某非法处置30多吨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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