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
2020年7月15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作出的建设项目验收决定的公告 | ||||||||||||||||||||
|
||||||||||||||||||||
公告期为2020年7月15日至7月23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首页 |
|
2020年7月15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作出的建设项目验收决定的公告 | ||||||||||||||||||||
|
||||||||||||||||||||
公告期为2020年7月15日至7月23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