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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五水共治”(河长制)碧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3 14:35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我办编制了《浙江省“五水共治”(河长制)碧水行动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省治水办(河长办)

2018年6月21日

浙江省“五水共治”(河长制)碧水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精神,高标准推进“五水共治”,进一步深化“河长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巩固提升治水剿劣成果,严防水质反弹,高标准推进“五水共治”,高水平落实“河长制”,以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为抓手,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和美丽河湖建设,继续保持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全国领先、水环境质量全国领先。

2018年,制定实施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启动100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完成100个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到2020年,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83%,彻底消除劣V类水体,V类水质断面大幅减。到2022年,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85%,全省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水质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力争实现100%达标;建成美丽河湖500条(个)。

二、主要任务

(一)“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行动。

1.工业集聚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工业企业废水经处理后纳管或达标排放。纳管工业企业污水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中间接排放、环评批复以及排污许可要求;在没有相关国家和地方间接排放标准的情形下,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相关要求。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应取得排水许可证。工业园区内雨、污水收集系统完备,雨、污管网布置合理、运行正常,纳污处理设施与污水产生量匹配。工业集聚区内所有入河排污(水)口完成整治。2018年建设工业集聚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30个。到2022年,力争80%以上的县(市、区)建成“污水零直排区”。(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2.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城镇生活小区、城中村、建制镇建成区的住宅区块深入开展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做到“能分则分、难分必截”。对已明确在两年内拆迁改造的住宅区块,应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截污设施,防止污水直排。对有条件改造的阳台污水合流制排水系统进行改造。新建小区必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阳台污水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2018年创建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200个。(省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治水办(河长办)等参与)

3.其他污染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小餐饮、小宾馆、小洗浴(含美容美发、足浴)、小作坊、小修理(洗车)、农贸市场、沿街店铺、企事业单位等城镇其他可能产生污水的行业,要做到雨、污分离,达标排放。产生油污的行业,污水必须按规范经隔油池预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餐饮油烟不得通过下水道排放。上述排水户位于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应取得排水许可证。推动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和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试点。(省治水办(河长办)牵头,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二)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行动。

1.制定实施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2018年开展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地方标准制订并争取发布实施。新(扩)建日处理规模1万吨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重点环境敏感地区现有的规模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逐步实施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2018年启动100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不能稳定达标的水十条考核断面汇水区域内和所在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日处理规模1万吨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率先实施提升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到2022年,不能稳定达标的省控断面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汇水区域以及环境容量超载地区内的日处理规模1万吨以上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排放。(省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2.持续提升污水处理能力,着力加大配套管网建设力度。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优先考虑结合再生水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的资源化利用。政府参与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到2022年全面完成管网底账、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排摸工作。力争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达标。到2022年,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实现污水截污纳管和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基本形成收集、处理和排放相互配套、协调高效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达到94%以上,建制镇达到72%以上。(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3.加快推进污水再生水利用。重点在嘉兴、舟山等缺水地区建设污水再生利用项目。优先选择用水量大、技术可行、综合成本低、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用水途径,重点用于耗水量大的企业和城市景观用水,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具体用途,处理达到相应的再生水标准要求。2018年,全省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2%以上,到2020年,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以上,到2022年,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8%。(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三)水环境质量提升行动。

1.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污染源头控制,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水环境分区管控。积极推动重大项目向重点开发区域集中,结合传统产业改造提升行动,抓好散乱污企业整治,通过提标改造、兼并重组、集聚搬迁等方式,推动传统产业向园区集聚集约发展。扎实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深入实施控制单元水质达标(保持、稳定)方案。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制定实施水质达标方案。力争到2020年,彻底消除劣Ⅴ类水体,V类水质断面大幅减少,103个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水质达到考核要求。(省环保厅牵头,省农办、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2.严格水功能区管理。完善全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完成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修订,加强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和规范化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健全水功能区水质通报制度,实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污染物减排量考核,严控入河湖污染物总量。(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3.加强交接断面水质保护。完善流域、区域协作机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上下游地市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上下游治水责权。同一流域相邻的市、县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协商协作机制,跨行政区域流域应由所在区域共同的上级政府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到2020年,力争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85%以上,到2022年,力争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100%。(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

(四)饮用水源达标行动。

1.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科学划定和优化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落实保护区污染源清理整顿,加强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优先开展超标饮用水水源治理,采取污染整治、生态修复与建设、水源集雨区范围内退耕还林、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和人工增雨等综合性措施,改善水源水质。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加强对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落实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等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力争达到94%以上;到2022年,力争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气象局等参与)

2.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推进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重点从水源工程、供水水质水量、水源地生态保护和修复、日常管理等方面开展达标建设,建立年度评估制度,全面提高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到2022年,力争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全面完成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建立安全评估制度。(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3.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切实加强全省主要江河源头水源地的综合保护和治理。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实施水质保持或稳定方案,加强水质保护,严防水质反弹。大力推进新安江水库、东钱湖水库、长潭水库、湖南镇水库、黄坛口水库、珊溪水库、老石坎水库、沐尘水库、紧水滩水库等水质良好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省级重点湖库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加强地下水保护。(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4.加强供水安全保障。优化取水排水格局,科学实施引水工程,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推进供水企业工艺提升和管网更新改造,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进一步提高城乡供水安全和农业灌溉保障水平;不断完善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和健全城镇供水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省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五)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行动。

1.入海排污口整治提升。加强直排海污染源监管。进一步深化沿海地区,特别是直排海企业的污染整治,严格污染物排放,实现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引导园外企业向园区内聚集。(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加强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应用低空遥感等技术监测排污口,对入海排污口(入海河流、溪闸)基本信息、排污与管理状况进行动态管理,按排污口不同类型进行统计、登记造册。全面清理非法设置与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2018年完成100个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力争到2020年,现有入海排污口减少至160个。(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等参与)

2.加强入海河流治理。对全省主要入海河流和入海溪闸实行总氮、总磷排放总量控制。总磷排放浓度满足各河流、溪闸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总氮排放浓度控制采用在现有浓度水平上的递进式削减控制,到2020年底,全省7条主要入海河流和6个主要入海溪闸总氮浓度达到目标要求。(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3.加强船舶污染控制。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所有机动船舶要按有关标准配备防污染设备。新投入使用的沿海、内河船舶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执行相关环保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港口和码头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要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船舶含油污水、垃圾接收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含油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和处理机制,做到含油污水、垃圾上岸处理。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港委等参与)

4.加强港口污染控制。加强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位于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强化船舶港口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的监督检查。(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港委等参与)

(六)农业农村治理提升行动。

1.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切实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加强治理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粪污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推进存栏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全面建设封闭式集粪棚;着力补齐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短板,全面推进排泄物定点定量定时农牧对接、生态消纳或工业化处理达标排放,确保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第三方抽查运行合格率及巡查到位率两个100%。着力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长效机制建设,规范线下网格化巡查和线上智能化防控,确保长效机制到位率常年保持100%。力争到2020年,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率达98%以上。精准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实现化学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化肥使用量稳中有降。到2022年,全省化肥使用量比2017年再下降2%。(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加快水产养殖绿色发展,防治养殖污染。制定并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优化养殖区域布局,依法落实管控措施。鼓励发展池塘循环水、工业化循环水、稻渔综合种养等生态高效养殖模式,大力推广配合饲料替代冰冻鱼养殖。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水产养殖尾水的生态化治理,开展水产养殖集中区域水环境监测。(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2.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0%。加强处理设施规范化管理、标准化运维,力争到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的处理设施基本实现标准化运维,形成“五位一体”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体系。到2022年,在制定《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条例》的基础上,依法对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进行管理。(省建设厅、省农办牵头,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七)防洪排涝行动。

1.大力推进五大平原骨干排涝工程建设。基本完成杭嘉湖、萧绍、宁波、温州沿海、台州沿海等五大平原骨干排涝工程建设,通过拓浚通道、新增强排泵站等措施,增加排水出路,完善沿海主要平原网络化强排布局,提高“大湾区”腹地低洼区涝水外排能力。到2022年,新增强排能力2000立方米每秒,沿海平原基本实现“强排成网”,排涝能力总体达到20年一遇。(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2.大力推进五大江河干堤加固工程建设。基本完成钱塘江、瓯江、飞云江、鳌江干堤达标建设,通过加固(新建、提标)干流堤防和分滞洪水等措施,进一步完善设防有别、弃保有序的“中防”“中分”体系,提高沿江城市和重点镇洪水防御能力;研究提高杭州湾区海塘标准,条件成熟一片建设一片,逐步提升总体防潮标准,其他湾区以温州、台州为重点进行海塘提标加固,打造现代滨海廊道。至2022年,完成江河干堤加固400公里,基本实现城区和重点镇所在防洪闭合圈全封闭,完成海塘提标加固150公里,提升“大湾区”防洪御潮能力。(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3.大力推进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重点推进开化县开化水库、宁波市葛岙水库、松阳县黄南水库等大中型水库建设,加快推进临安区里畈水库扩容、绍兴市汤浦扩容等大中型水库前期论证,实施库区整治,充分发挥现有大中型水库防洪能力。至2022年,台州市朱溪、缙云县潜明(一期)等10余座大中型水库实现蓄水或基本具备蓄水条件,新增水库总库容5亿立方米,进一步提高流域洪水调控和水资源供给能力。(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4.全面实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开展水库、山塘、海塘、堤防、水闸、泵站、农村供水工程、水电站和水文测站等水利工程管理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建立健全管理责任机制、资金保障机制、运行维护机制和行政监管机制。全面完成10000余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建成“水利工程管理市场主体信用平台”,培育和规范物业化管理市场,水利工程管理绩效和监管效能达到全国领先水平。(省水利厅牵头,省质监局参与)

(八)河湖生态修复行动。

1.全域改善水生态。持续开展河湖库塘清淤,加强淤泥检测、清理、排放、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探索建立清淤轮疏长效机制。通过平原区活水工程,打通断头河,沟通小微水体,推进河湖水系连通。进一步优化水利枢纽工程调度,维持重要河流生态基流。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持续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农村水电生态修复与改造,创建绿色小水电,有效缓解减脱水河道生态问题;对废弃的山塘水库,不合理的断流设施进行整治,改善生态环境。2018年,建成美丽河湖100条(个),完成河湖库塘清淤7000万立方米;到2020年,建成美丽河湖300条(个),完成河湖库塘清淤1.3亿立方米;到2022年,建成美丽河湖500条(个),完成河湖库塘清淤2亿立方米。(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全力营造水景观。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水利风景区。2018年,围绕江河湖水系打造滨水文化景观节点200处、临江河湖溪景区化村庄200处。到2020年,打造滨水文化景观节点600处、临江河湖溪景区化村庄600处。到2022年,打造滨水文化景观节点1000处、临江河湖溪景区化村庄1000处。以城镇、村庄等人口集聚区的河湖为重点,大力实施亲水便民设施及休闲景观节点建设,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需要,贯通滨水绿道5000公里,并指导各地水利部门做好与规划建设部门的衔接,大力推进省级绿道建设。(省水利厅牵头,省农办、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等参与)

3.全面彰显水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为示范,大力开展水文化建设,开展“最美河长”评选,传承新时代治水理念与精神。加强与大运河文化密切相关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及滨水历史建筑、涉水古桥、古堰、古码头等历史文化古迹的认定、登记、保护、修复工作。(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物局等参与)

4.全线强化水管控。围绕河湖日常管护和执法监管,实施河湖标准化管理。加大水域保护力度,严禁非法侵占水域,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和河湖岸线管理保护工作。推进“多规合一”,落实河湖生态空间管控。推进“无违建河道”创建。完善“一河一档”和“一河一策”,构建河湖基础信息数据库,分析提出并落实每条河道治理对策。(省水利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九)河长制标准化管理行动。

1.着力构建河长制标准化管理体系。完善河长制,实施湖长制,探索湾(滩)长制。全面落实《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围绕“五级”河长、“三级”治水办(河长办)及其成员单位的职责与任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河长与河长办履职、协调联动、日常监管等方面工作标准,实现河长制标准化管理。(省治水办(河长办)牵头,省治水办(河长办)成员单位参与)

2.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标准体系。围绕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控、水生态修复和加强执法监管等六项任务,以污水零直排区创建、美丽河湖创建、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农村污水运维提升、饮用水源地保护、全民护水节水、河湖水域空间管控、河湖标准化管理等为重点,建立健全具有浙江特色的河长制工作标准体系。(省治水办(河长办)牵头,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3.深入推进河长制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河长制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构建全省河长制协同办公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地理信息大省优势,不断完善水质、取水口、排污口、污染源、河长牌等基础数据和河长电子化考核内容,构建河长制管理大数据体系,加强大数据的深度挖掘分析,为“碧水”行动提供数据支撑。建立河长制管理数据共享机制,连通人大、媒体、公众等各类监督平台,凸显浙江河长制“社会化”特色。积极促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高新技术和先进装备在河长制管理的应用。(省治水办(河长办)牵头,省治水办(河长办)成员单位参与)

4.继续提高河长制社会化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河长制社会化参与制度,规范全社会爱水、护水的行为,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有序参与的治水氛围。(省治水办(河长办)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等参与)

(十)全民节水护水行动。

1.全面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守水资源管控红线,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刚性约束,促进绿色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制度,落实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制度,不断深化水价机制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不断完善水资源计量监控体系,统筹推进各类节水载体建设。加强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大力推广节水生活器具,推进再生水等非常规水利用。力争到2020年,用水总量在“十二五”末基础上保持“零增长”,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相较于2015年分别下降20%和23%;三分之二的县(市、区)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到2022年,全省用水总量继续保持“零增长”,控制在186.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相较于2015年分别下降25%和30%,95%县(市、区)完成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节水型社会长效管理和动态评估机制全面建立。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参与)

2.抓好工业节水。开展水平衡测试,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加大对国家、省鼓励的工业节水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力度,不断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加快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以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工业给水和废水处理等领域为重点,支持企业积极应用减污、节水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大力推广工业水循环利用,开展重点行业高耗水企业水平衡测试工作,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到2020年,全省建成1000家以上节水型企业。(省经信委、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3.推进农业节水。优化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加快重大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加快大中型灌排骨干工程建设与配套改造,加强田间渠系配套、“五小水利”工程,完善农田灌排工程体系,大力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四个百万工程”建设,加快灌区节水改造,扩大管道输水和喷微灌面积,到2020年全省农业亩均灌溉用水量进一步下降,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4.加强城镇节水。加快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推动供水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管理。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用水器具。加快推广普及生活节水器具,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到2022年,县级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推进学校、医院、宾馆、餐饮、洗浴等重点行业节水技术提升,全面开展节水型公共机构、居民小区建设,到2020年,全部省级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50%以上的省级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50%以上的市、县(市、区)级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到2022年底,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97%以上,“一户一表”改造力争全面完成。全部省级机关和60%以上的省级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所有市、县(区)级60%以上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设区市全部创建成省级节水型城市。(省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等参与)

5.构建全民节水护水行动体系。在全社会树立“节水护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结合世界水日、世界环境日、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浙江生态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节水护水系列宣传教育及进社区、进学校、进村居、进家庭等公众参与的实践活动,强化全民节水护水的意识。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开展节水护水先进单位及个人评选活动,树立榜样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全民节水护水实践。倡导绿色生活新风尚,践行绿色发展新理念,构建全民节水护水行动体系。(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环保厅、农业农村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治水办(河长办)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长效治水。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治水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五水共治”碧水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目标任务,常抓不懈,强化监督,狠抓责任落实。各市要抓紧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治水办(河长办)备案。省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把五水共治“碧水”行动推进落实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健全地方法规标准。加快“五水共治”地方立法和政府规章建设,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者、城乡居民的水环境保护法律主体责任。提高立法质量,增强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建立健全“五水共治”标准体系,加快推进严于国家标准的水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内河航行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地方标准。研究制订畜禽和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重污染行业和特色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三)做好资金保障支持。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专项行动的支持力度。各地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因地制宜建立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资金保障机制。积极推广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治理,引导金融机构推进精准对接、精准服务以及对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

(四)提升科学治水水平。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重点骨干企业等,加快推进水环境监测监控预警、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水环境综合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工业废水资源化能源化利用、地下水污染修复、有毒有害污染物控制、水资源综合利用、饮用水安全保障、生活垃圾与污泥处理处置等关键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重点推广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等适用技术。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

(五)高压严管依法治水。严格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重污染行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污染等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块状产业结构特点和当前环境污染治理的重点,每季度部署组织一次针对性和实效性强的“护水斩污”系列执法排查行动,全面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完善省级巡查、市级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等司法部门联动,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继续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作用,建立重奖举报制度。

(六)切实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健全与五水共治“碧水”行动相适应的考核评价制度,完善“大禹鼎”考核评选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法,公平公正做好考核。将五水共治“碧水”行动实施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必查内容。省委、省政府督查机构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督查,同时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作用。省治水办(河长办)要建立工作完成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到位、进度滞后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七)强化全民参与机制。深入广泛开展新时代治水宣传教育,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营造全民治水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作用,积极培训发展民间环保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深入开展“五水共治”和河长制工作进社区、学校、乡村、家庭等群众性实践活动,提升全民治水的自觉意识。加强对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的总结推广,树立治水先进典型。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媒体曝光力度,推进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强化全民治水的责任意识,构建全民治水护水的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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