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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3 14:24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交通运输委(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海事局所属各分支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12号)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7430号),进一步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海事局


2018119




附件


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打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12号)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743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形势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对近岸海域水质的考核要求,本方案基准年为2014年。

根据《海水水质标准》20112014年全省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水质比例呈下降趋势,劣四类海水比例维持在50%左右的高位水平。按《渔业水质标准》,海域水质基本满足渔业用水要求。

2014年,一、二类海水占21.0%,三类海水占14.9%,四类和劣四类海水占64.1%,水质主要超标指标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面积比例为6.71%。五个沿海城市近岸海域,嘉兴全部为四类和劣四类海水;温州四类劣四类、一二类海水比例各占1/3左右;舟山、宁波、台州四类和劣四类海水比例在50%以上,一二类海水比例在20%左右。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4个重要海湾100%为劣四类海水。

全省近岸海域为重度富营养化状态,严重富营养化区域集中分布在杭州湾海域,贫营养化区域分布在东部外侧海域。各沿海城市近岸海域富营养化状态,嘉兴为严重,舟山为重度,宁波和台州为中度,温州为轻度。各重点海湾,杭州湾为严重富营养化状态,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为重度。全省近岸海域沉积物86.9%为第一类,13.1%为第二类,超标指标为铜,质量级别为优良。全省近岸海域浮游植物生境质量等级为一般,浮游动物生境质量等级为一般,底栖生物生境质量等级为差。2014年浙江近岸海域共发现赤潮7次,累计赤潮发生面积近1720平方千米。赤潮发生地分布在嵊泗列岛以南至温州北部外侧海域,种类以东海原甲藻和中肋骨条藻为主。赤潮类型包括了单相型赤潮和复合型赤潮。

2014年,浙江省近岸海域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的入海量分别为88.8万吨、5.56万吨、39.0万吨和1.88万吨,其中陆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的入海量分别为88.3万吨、5.55万吨、32.2万吨和1.47万吨;海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的入海量分别为5020吨、136吨、3189吨和902吨;气源总氮和总磷的入海量分别为6.49万吨和3243吨。陆源、海源和气源中,陆源是最大的污染源来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基本来自于陆源,总氮和总磷的陆源的比例分别为82.5%78.0%。海源总氮和总磷的比例为0.82%4.8%,气源总氮和总磷所占的比例分别为16.6%17.2%。在陆源中,入海河流是最主要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分别占总量的76.6%70.1%68.4%54.3%

长江是影响浙江省近岸海域水质的重要污染物来源。我省近岸海域污染物入海量占自身与长江合计入海量的比例相对较低,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分别占总量的12%30%16%14%,其中我省陆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分别占总量的11%30%13%11%;而长江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分别占总量的88%70%84%86%,因此长江对我省近岸海域水质具有重要的影响。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大湾区美丽浙江建设。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陆海统筹,控制污染物入海总量,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严格控制围填海,保护近岸海域自然岸线,提高海域自净能力;严格控制过度捕捞行为,加强生态保育,维护沿海生态系统健康和修复能力;严格防范环境风险,提高海洋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使近岸海域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二)基本原则

量为本,保护优先。以提高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入海河流、近岸海域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坏,逐步实现地表水和近岸海域功能区划的水质目标。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以近岸海域水质改善促进区域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陆海统筹,区域联动。贯彻从山顶到海洋的全过程防治理念,统筹陆海关系,促进海陆协调发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与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沿海地区污染整治相协调,实行全程衔接。强化七大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控制入海污染物通量。严格执法,通过对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管和治理,控制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

突出重点,分区控制。抓住重要污染来源开展治理,尤其是入海河流和直排污染源,突出总氮、总磷排放量的控制。综合考虑陆源污染、海域富营养化、湿地生境损害、海洋垃圾、石油污染等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坚持分区、分类原则,对以杭州湾、象山港为代表的浙北区域以及以三门湾、台州湾、乐清湾为代表的浙中南区域进行重点控制。

综合防治,精准施策。坚持以污染预防为主、兼顾生态保护的原则,改善海域的环境质量,保护典型珍稀的生态区域。防患于未然,提高海洋污染风险预警意识,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合理设计防治方案,管理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生态系统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提高污染排放控制和入海河流水质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

2020年,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103个国家水十条地表水考核断面-类比例达到80%以上。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断面总氮浓度达到总量控制要求。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所辖海域面积比例不低于3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洋生物多样性逐步得到改善。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

受陆域污染影响较大的杭州湾、台州湾,接纳的陆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控制,入海河流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区域内直排海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海域水质和沉积物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生态退化较为严重的象山港、乐清湾与三门湾,生态退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生态环境系统在稳定基础上有所改善,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有所恢复。实行对全省入海河流全流域及入海口(溪闸)总氮、总磷浓度控制,并在象山港开展总氮控制国家试点。实施对沿岸工业、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污染物入海排放浓度与总量双控。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

1.提高涉海项目环境准入门槛,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从产业结构、布局、规模、区域环境承载力、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等方面,严格项目审批,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第21号令)。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或退出。(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安监局等参与)

严格执行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和专家、公众两评结合的新型环境准入制度,加快推进环评制度改革,从源头控制落后产能回潮,对现有已出台的行业准入指导精细修编,建立全方位的行业环境准入门槛,倒逼企业在新建、改扩建过程中转型升级,进一步完善总量替代制度。(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2.坚守生态红线,优化环境资源配置

严格控制生态屏障地区和太湖、钱塘江等水环境敏感区域两高一资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八大流域干流沿岸,不得新建高环境风险项目。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制,落实《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完成全省国土空间环境功能区布局,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开发管理政策。在重点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关闭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破坏生态环境或具有潜在破坏性的企业,实行严格保护。对优化准入区,要提高准入标准,率先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对重点准入区,要在确保区域环境质量和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布局项目,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等参与)

以环境保护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为国家、省重大战略合理配置环境容量资源。在区域环境容量允许和确保完成十三五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坚持一般项目靠挖潜、有限容量保重点的环境容量优化配置总体原则,一般项目尽量通过自身平衡与排污权交易的办法进行调剂解决,对产业集聚区和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指导。(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3.严控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项目建设

控制建设用围填海规模及占用海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加大对自然岸线保护力度。严格按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加强近岸海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入海排污口设置等方面,落实围填海、自然岸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港委等参与)

(二)实施总氮总磷总量控制

1.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总氮、总磷集中削减

继续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建设主干网、二三级支管,特别是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较低的温州、舟山、丽水等地,要加大管网维护和截污纳管力度,基本实现全省城镇截污纳管全覆盖,全省运行3年以上的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要全部提高至75%以上。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的力度,重点敏感地区逐步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浙江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的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保持在95%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机制,政府参与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加强进出水监管,全面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制度,有效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率。(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建立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各设区市要建成覆盖全市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污泥处置设施。到2020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等参与)

2.加强重点行业治理,减少工业源总氮排放

分类推进工业源总氮削减。对于印染、造纸、化工、医药等废水排放总量较大的工业企业,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采用废水排放量少、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技术;加快废水处理设施的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营养盐的投加量;加大企业重复用水率,源头减少总氮排放。对于氮肥、磷肥、磷农药、金属表面磷化处理等排放特征污染物浓度较高的行业企业,要通过提高原辅料利用效率、加大资源回收力度等方式,减少氮、磷排放。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根据地区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状况,适时提高重点地区、重点流域的环保标准,分流域、分行业制定和实施针对总氮的特别排放限值。(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2020年底前,按照环保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要求,完成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并严格按证监管。推动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建成投运,基本建成总氮监测监控体系。全面开展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进行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的年度考核。(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参与)

3.强化畜禽养殖治理,降低农业源总氮排放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严格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制度。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制度,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调整优化养殖业布局,大力发展农牧紧密结合的生态养殖业,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积极发展干清粪和零排放生态养殖,加大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生态消纳,加强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以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对10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对中等规模养殖场进行设施修复以及资源化利用技术再提升,确保治理设施配备和运行全到位。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做到设施先进、运作机制完善、政策保障到位。(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在政策上鼓励施用有机肥,加大对农田缓控释肥使用的补贴力度,强化农业节水减排,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引导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切实降低农药对土壤和水环境的影响。到2020年,化学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减少5%。健全化肥、农药销售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体系。(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4.全面实施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总量控制

全省7条主要入海河流和6个主要入海溪闸全流域及入海口实行总氮、总磷浓度控制。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浓度控制纳入美丽浙江考核体系指标。总磷排放浓度控制须满足各河流、溪闸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总氮排放浓度控制采用在现有浓度水平上的递进式削减控制,控制断面为各入海河流、溪闸的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及入海口。2018年至2020年,沿海设区市在入海河流、溪闸实施总氮、总磷入海污染总量控制实施过程中,逐年对入海河流、溪闸的水质状况、治理成效、工程项目建设与运行、环境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投融资模式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到2020年底,全省7条主要入海河流和6个主要入海溪闸入海口总氮排放达到目标控制要求。舟山市等主要入海河流总氮排放浓度同步实施削减控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5.建立完善监测监控体系,为全面推进总量控制奠定基础

开展总氮排放现状的摸底调查,结合现有监测基础,开展总氮重点排放源的抽样调查,全面掌握全省总氮排放总体情况,系统梳理总氮重点排放源,补充完善环境统计中对于生活源、工业源等方面的总氮、总磷排放统计信息。建立总氮排放监督监测体系。健全规范总氮日常监测制度,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将总氮纳入地表水水质例行监测。环境保护部门在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将总氮作为必测项目,加大监测覆盖面和监测频率;积极推广总氮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以重点排污单位为重点,适时分步推进污染源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施建设,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施。强化在线监测设施运维,提高数据联网比例,进一步提高监测数据的精度和可信度。(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加快总氮、总磷相关质量和排放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统筹地表水、地下水、江河湖海的总氮质量标准,完善行业废水总氮、总磷排放标准。加快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的制定。研究制订水产养殖尾水中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强制性标准)。(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三)加强沿海污染源治理

1.强化对现代海洋产业发展引导,大力发展海洋绿色产业

注重科学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治理并重、海洋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相适应,组织实施《浙江省现代海洋产业发展规划(20172022)》。在结合大湾区建设构建一核两带三海多区现代海洋产业空间布局的基础上,明确产业导向,注重发展层次高、能耗低、污染少的海洋绿色产业,重点做大做强临港先进制造、绿色石化、港航物流与大宗商品贸易、滨海旅游、现代海洋渔业等优势产业,做足做优高端航运服务、涉海科创与信息服务、海洋医药与生物、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海洋新能源等潜力产业,做准做实海洋新材料、海洋环保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等未来产业,并培育建设若干海洋特色产业功能区块,聚力推进现代海洋产业集约发展、绿色发展。(省海港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旅游局等参与)

2.强化直排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监管

全面实施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生产工艺和装备技术水平、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完善治污设施、健全内部管理,降低主要工业污染物的入海总量。进一步深化沿海地区,特别是直排海企业的污染整治,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全部实现废水达标排放。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和提标改造,建立重金属、有机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管控制度,推动重污染行业工艺废水的分质处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引导园外企业向园区内聚集,最大限度消减入海排污口。(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等参与)

3.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编制并实施县域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明确水产养殖空间,依法落实管控措施。开展渔场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综合防治。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池塘循环水、工业化循环水、稻渔综合种养和浅海贝藻养殖,继续大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和配合饲料替代冰鲜鱼养殖。继续做好开放性水域土著鱼类和滤食性鱼类增殖放流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支持各地开展对水产养殖集中区域养殖尾水监测,深化水产养殖场的尾水治理,减少氮磷排放。到2020年构建渔业生产与生态协调、安全与高效结合的现代渔业。(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参与)

4.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综合防治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所有机动船舶要按有关标准配备防污染设备;新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执行相关环保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港口和码头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要按有关规范配置船舶含油污水、垃圾的接收存储设施,建立健全含油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和处理机制,做到船舶含油污水、垃圾及时上岸处置。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监局、省海港委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强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建设方案。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新机制,加快垃圾和污水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2020年底前全面达到建设要求。强化船舶港口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完善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监管机制。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统筹水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应急资源储备和运行维护制度,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省海港委牵头,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安监局等参与)

5.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严格防范环境健康风险。全面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类、激素类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对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四)强化入海排污口整治和直排海污染源监管

加快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提升,加强直排海污染源监管。20182月底前,编制完成各设区市及全省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报告(含排污口名单)和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情况报告(含设施名单)。定期公布入海排污口信息及直排海污染源达标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深化沿海地区,特别是直排海企业的污染整治,强化执法监管和监测,实现直排海污染源在线监测全覆盖。加强污水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强沿海地区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建设。引导园外企业向园区内聚集,2020前全省入海排污口消减至160个以内。(省环保厅牵头,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海事局参与)。

(五)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1.全面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

落实流域水污染防治分区体系,确定流域重点治理区域和重点投入方向,探索推行基于控制单元的差别化流域水环境管理政策。编制实施钱塘江、瓯江、曹娥江、苕溪、飞云江、运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深入实施控制单元水质达标(保持、稳定)方案,对氨氮、总磷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污染物采用针对性措施,全面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及钱塘江涌潮保护。到2020年,钱塘江、瓯江、椒江、曹娥江、苕溪、飞云江总体水质保持优,甬江和京杭运河水质有所改善。(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旅游局等参与)

2.加强水资源管控

围绕河湖日常管护和执法监管,实施河湖标准化管理。加大水域保护力度,严禁非法侵占水域,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和河湖岸线管理保护工作。推进多规合一,落实河湖生态空间管控。推进无违建河道创建。完善一河一档一河一策,构建河湖基础信息数据库,分析提出并落实每条河道治理对策。(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治水办(河长办)等参与)

3.加强水生态保护

以钱塘江、瓯江等江河源头生态屏障地区为重点,大力开展百河综治,加强岸坡植物措施、滩地滩林保护与修复、水系连通、水质改善及生态补水工程措施应用,推进100余条中小流域综合治理,提升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持续开展河湖库塘清淤,加强淤泥检测、清理、排放、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探索建立清淤轮疏长效机制。通过平原区活水工程,打通断头河,畅通村庄河沟、池塘等区域小微水系,增加源头活水,治理小河沟4000公里、小沟渠12000公里、小池塘10000个,改建小堰坝2000座,改造小泵站4000座,实现村村绕秀水、塘塘有活水。进一步优化水利枢纽工程调度,维持重要河流生态基流。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持续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开展河湖健康评估。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4.加强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

加强重点流域水生态保护,开展甬江、鳌江等重点河流廊道生态修复试点,建设、维护河道两侧的绿植缓冲带和隔离带,维持水源涵养生态空间。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80%。积极推进水环境生物修复保护,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强对滨海、河流、湖泊、溪源、高山湿地等重要湿地的保护,遏制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趋势,完成开化县钱江源等多个湿地生态修复工程。(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六)加强近岸海域生态保护

1.划定并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

完成全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将重要、敏感、脆弱海洋生态系统纳入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范围,实施强制保护和严格管控。制定海洋生态红线监督管理办法或相关管理规定,实现海洋生态红线的常态化监管,发布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名录。2020年,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不低于本省管辖海域面积的30%。严格执行《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按照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进行海洋生态赔偿。(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等参与)

2.严格控制围填海和自然岸线使用

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加强围填海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严格控制占用自然海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加大对自然岸线保护力度。海岸带开发活动应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严格落实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的管控要求。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近岸海域湿地的开发建设活动管理,应按照《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号)、《关于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海环字〔2016664号)等的规定予以落实。(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港委等参与)

3.加大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

加大红树林、海草床等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发展海洋牧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滩涂资源,切实加强滩涂围垦区生态保育建设。深入开展浙江渔场修复振兴和一打三整治行动,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推进包括自然保护区在内的各类海洋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构建蓝色生态屏障。到2020年,全省海洋保护区数量达到18个左右,面积达到管辖海域的11%以上。(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4.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

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综合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推动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等3个污染严重的重点海湾综合治理及沿海城市毗邻岸线的整治修复,全面提高湾区环境质量。开展美丽黄金海岸带综合整治,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加强沿海防护林建设,推进盐沼植物、红树林种植工程,至2020年,按照国务院对《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要求,整治修复300公里以上海岸线,修复受损岸滩,打造公众亲水岸线。因地制宜开展滨海湿地、河口湿地生态修复,加强对杭州湾、象山港等滩涂湿地的保护和生态修复,通过退养还滩等方式改善滩涂湿地的生态环境。选取15个典型海岛开展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推进受损海岛的地形地貌和生态系统恢复。到2020年,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七)切实提升海洋环境风险处置能力

1.控制海岸和海上作业污染风险

完善港口、码头和船舶排放油类、化学品、垃圾及生活污水的防油、防污配套设施,确保安全收集和处置。沿海生产和储运有毒化学品、油类等可能发生涉海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污染源排放情况评估,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环境风险评价体系及环境风险防范技术政策,落实风险源监管责任,健全风险源动态档案,提高环境监控风险评估能力。加强对船舶排污监管,控制船舶压载水和机舱水直接排放,防范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加强海洋倾倒区监控,做好海洋倾废监管工作。(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安监局、省海港集团等参与)

持续开展环境安全检查,重点排查沿海石油、化工、冶炼、生物制药等企业,消除环境隐患;建立高风险、重污染企业退出制度;对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区域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高风险企业限期整改或搬迁,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关停。(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海事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等参与)

建立和完善嘉兴乍浦港、宁波-舟山港、台州大麦屿港和温州乐清湾港等港区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置应急处置设备,防范突发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港集团等参与)

2.防范各类海上溢油风险

加强宁波-舟山近岸海域海上溢油及有毒化学品污染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完善海上溢油监视体系,提高溢油监视能力。加快全省船舶污染监视、监测体系建设。积极预防溢油污染事故的发生。有计划地完善特殊航行区建设,保证海上交通安全。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用法律规范海上作业活动。建立溢油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体系,提升海上溢油及有毒化学品的泄漏等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资源整合、共同应对原则,有针对性地制定各类环境灾害应急处理预案;整合相关部门应急力量,建立健全溢油应急队伍;在各危险品码头配备港口溢油应急处置设备。(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安监局等参与)

3.完善近岸海域环境预警应急体系

全面排查海洋污染事故潜在风险源,重点调查各类陆源入海排污口、修造船基地、医药制造基地、港湾污染输出、危险化学品运输等,建立重大环境风险名录,建立重大海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设备、船舶和人员配置。强化产业集聚区的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对风险责任主体的监管,防范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海事局等参与)

加强近岸海域环境预警体系建设,提升近岸海域环境预警能力,为环境风险管理提供保障。加强省、市海洋环境预测预警与信息发布,提高对海洋环境预测预警能力,并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加强对河口、海湾、排污口、流动点源和倾倒区的预警监测。(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浙江海事局等参与)

加强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构建重大海洋污染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建立健全近岸海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加强事故现场应急监测、污染处理和事后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并建立跨区域联动工作机制,落实相应的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实施浙江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统筹各方力量,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浙江省船舶污染应急反应中心,开展沿海市级政府设备库和应急处置船的建设,引导码头单位建立区域性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港口码头社会辅助应急队伍,加强全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作。高度关注溢油、火灾爆炸等重大环境风险事故,完善物资储备,开展应急演习,提升环境突发事件处置综合能力。加强突发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处置设施配备,建成浙南、浙北两个海洋环境应急监测中心和宁波舟山海上溢油应急设备库及温州、台州溢油应急设备点。(省海洋与渔业局、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政府是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沿海各地共同防治海洋污染的协作机制,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明确责任,定期分析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形势,研究解决《方案》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针对不同海洋生态环境问题,采取统一行动,实施联防联控联治,共同解决跨市、县域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加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与长三角地区、海峡西岸其他省份经济区的交流合作,加强沪苏浙两省一市跨区域环保协作,重点在入海污染源联合监控、海洋污染协同治理、重大海洋污损事件防范应对、海洋生态修复建设、涉海环境联合执法等领域开展广泛合作。

按照《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做好《方案》与各专项规划的衔接,并紧密结合各沿海城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实施,将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纳入地方年度计划及专项发展规划中,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重点工程项目落到实处。

(二)强化制度建设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全面落实《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严格环境空间管理。积极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目标责任制、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生态补偿等制度。不断完善海洋环境法规体系、执法监督体系,技术规范和环境标准体系。建立海洋经济产业发展准入机制,重污染产业退出机制,完善产业发展鼓励政策。实施陆海污染同步监管防治,加强涉海工程环境保护监督。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区建设,完善现有各级各类海洋保护区管理制度。规范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制定海洋保护与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规划。落实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绿色信贷、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等环境保护新的经济政策,为推进方案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创新《方案》实施评估制度,建立考评、问责机制。适时组织开展对方案实施情况、重大项目执行情况的评估分析,对目标任务进展滞后、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提出预警,推动整改工作落实,并及时进行察访核验。

(三)优化资源配置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方面的导向作用,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支持,加大对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投入。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开展我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作,省财政相关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省海洋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也要加大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作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灵活性,建立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特别是企业对近岸海域污染治理投入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从土地、税收、政策等多方面,加强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逐步完善我省总氮的监测和统计体系。在我省环境统计中增加城镇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和农业污染源的总氮统计指标;在地表水监测中增加总氮监测指标;完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体系,针对我省总氮控制的实际需求,加快制订总氮的地方水质标准。逐步将总氮纳入到水环境质量考核体系。

探索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机制。根据近岸海域污染的现状及特点,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研究建立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机制。

(四)强化科技支撑

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针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管理技术体系和治理技术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开展近岸海域水环境目标、近岸海域污染源控制技术、近岸海域环境监控、应急技术、海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技术,以及近岸海域生态系统演变及受损生态系统恢复技术的研究,逐步提升现有体系的管理效率和治理成效。

加快重点海域污染控制技术研究。针对我省杭州湾、乐清湾、三门湾、象山港、台州湾等重点海域,对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演变进行全面调查,开展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研究,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全省沿海地区的海洋环境信息网络,实现海洋管理和执法活动日常数据资料的信息化。建立近岸海域重点污染源、海岸带、湿地、风景名胜区、渔业养殖区和资源保护区等敏感目标的地理信息动态数据库;建设浙江省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建立近岸海域环境灾害与污染事故预警响应平台。

(五)严格执法监管

健全近岸海域环境执法联防联控机制,建立突发性海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近岸海域环境状况的联合调查和陆海联合执法检查。保持海洋环保执法高压态势,进一步提高执法频次,严肃查处违规、违法园区和企业,对治污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园区,实施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加强对陆源污染物影响海洋环境的监督监测,密切跟踪入海河流、溪闸的水质变化情况;加强重点入海污染源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监测及评估。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提高执法效率。

(六)加强公众参与

开展海洋环保与生态建设的宣传教育。加大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公众的主观能动性,使方案实施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海洋日、浙江生态日等主题节日,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入海污染物排放情况、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及时发布涉海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体系建设。加快探索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公众参与决策模式,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信息平台构建、利益方反馈协调沟通机制等,提升公众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维护公众生态环境权益,为公众和民间团体提供参与和监督本辖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的信息渠道与反馈机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办理公众举报投诉的近岸海域环境问题。


附表:1.浙江省入海河流考核断面达标整治计划表(略)

2.浙江省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排放控制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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