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热点专题  >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 重点推送
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8 22:18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浙江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2.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9726

 

 


附件1

 

浙江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重点任务

牵头部门

参与部门

一、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一)落实党政主体责任

1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生态环境质量达标地区要保持稳定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要于2018年年底前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向上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省委组织部、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党委、政府落实。各项工作均需各市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2

强化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健全完善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同机制各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各部门落实情况每年向党委、政府报告。

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

3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地区和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

省政府办公厅

省委办公厅

省生态环境厅

4

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监管和综合执法,推进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省生态环境厅

省委编办

(二)强化督察执法机制

5

健全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全面推进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加强中央和省两级督察衔接联动,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完善督察、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机制,加强督察队伍能力建设,实行环境督察专员制度,完善相关机制和配套措施,形成完备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体系,推动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督察效能。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级相关部门

6

完善环境监管执法机制。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统一监管。按照环境执法最严省份的要求,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并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统一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改革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省生态环境厅

省委编办


7

结合基层治理四平台建设,将破坏生态环境的相关信息纳入村(社区)基层治理全科网格事务管理,落实网格员通过前段移动信息采集工具向基层治理四平台报送信息。

省委政法委

省生态环境厅

(三)强化考核问责

8

优化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对各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生态文明建设、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

省委组织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省生态环境厅


9

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省审计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10

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考核优秀的按规定予以通报,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市、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

省委组织部

省生态环境厅


11

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轮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终身追责。

省纪委监委

省委组织部

省生态环境厅


12

对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责成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级相关部门

13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依纪依法严格问责。

省纪委监委


二、加快推动形成高质量绿色发展方式

(一)深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14

优化产业空间格局,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在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中的基础性约束作用,全面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的规划环评。严格控制环境风险项目。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厅

省科技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水利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15

对国家级新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

省商务厅

省经信厅

省科技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

16

深化腾笼换鸟,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厅

省商务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能源局

省自然资源厅

省应急管理厅

17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年底前,相关城市政府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厅


18

坚持三去一降一补,坚决打破拖累转型升级的坛坛罐罐。继续化解过剩产能,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程。通过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确保2019年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确保每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涉及企业1000家以上,整治低散乱企业(作坊)10000家以上。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可以达标改造的企业,逾期依法一律关停。

省经信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省生态环境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市场监管局

19

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标准地供给,高效率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推进产业创新升级。

省经信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级相关部门

(二)着力推动绿色产业发展

20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全面推进绿色制造,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促进传统产业清洁化改造。推行绿色产业链、绿色供应链、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构建资源高效、能源低碳、过程清洁、废物循环再用的绿色制造体系。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厅

省科技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21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加强科技创新引领,着力引导绿色消费,大力提高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培育发展一批骨干企业。大力发展节能和环境服务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积极探索区域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大力发展高效生态现代农业,积极推动生态宜居气候资源评估和品牌化开发利用,积极发展养生养老、运动健康、休闲旅游等新业态,打造更加完整的生态产业链。到2020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10000亿元。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

(三)大力发展循环低碳经济

22

实施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升级版,到2020年,在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实现突破,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完善农业循环经济产业链,推行农业清洁生产。推进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循环化发展。大力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推动绿色循环理念融入八大万亿产业。加快低碳试点建设,鼓励企业开发绿色低碳产品。创新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模式,加快废弃物综合利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省科技厅

省经信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商务厅

省林业局等省级相关部门

(四)推进能源资源全面节约

23

强化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全面推进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

省能源局

省自然资源厅

省水利厅

省经信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24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到2020年,力争用水总量在十二五末基础上保持零增长

省水利厅

省级相关部门

25

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省自然资源厅

省级相关部门

26

严格实施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水利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能源局

27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省建设厅

省级相关部门

28

强化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贯彻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统筹深化低碳试点。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省林业局

三、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29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制定实施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标准,全面开展工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深化治理,完成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清洁排放改造和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到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20%,重点行业下降30%以上。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省经信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30

加大钢铁、铸造、炼焦、建材等产能压减力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省能源局

省经信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市场监管局

31

加大推进排放高、污染重的煤电机组淘汰。到2020年,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逐步关停。推动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省能源局

省生态环境厅

省经信厅

浙江能源监管办

(二)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

32

大力推进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创建,增加清洁能源使用,拓宽清洁能源消纳渠道,加快城镇配气管网建设,着力提高天然气利用比例。到2020年,全省天然气消费量达到160亿立方米,基本实现天然气县县通。

省能源局

省建设厅

33

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推动清洁低碳能源优先上网。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实施生物天然气工程。

省能源局

省建设厅

省电力公司

34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到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5%左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燃煤设施新批项目的准入规定。推动完成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目标。

省能源局


35

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到2020年全面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

省能源局

省生态环境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经信厅

(三)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36

以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为抓手,统筹开展油、路、车治理和机动车船污染防治。

省生态环境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公安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省经信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浙江海事局

37

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进钢铁、电力、焦化等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水路运输。显著提高大宗货物铁路水路货运比例,提高沿海港口集装箱铁路集疏港比例。

省发展改革委

省交通运输厅

杭州铁路

办事处

38

加快淘汰老旧车,鼓励淘汰老旧船舶、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

省交通运输厅

省建设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公安厅

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海事局

39

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船舶,配套建设充电(加气)设施。

省交通运输厅

省能源局

省建设厅

省邮政管理局

省电力公司

浙江海事局

40

201971日起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严格实施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排放标准。

省生态环境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经信厅

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管局


41

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港口靠港船舶率先使用岸电,到2020年,建成岸电桩200个,京杭运河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

省交通运输厅

省能源局

浙江海事局

省电力公司

42

2018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

省能源局

省交通运输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浙江海事局

省生态环境厅

43

建设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完善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

省生态环境厅

省公安厅

44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排放检验机构检测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用燃料行为,彻底清除黑加油站点。

省生态环境厅

省经信厅

省公安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商务厅

(四)推进重点领域臭气异味和扬尘治理

45

加强工业臭气异味治理,全面开展臭气异味源排查。采取有效防臭除臭措施,加强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各环节臭气异味控制,提升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的治理恶臭水平。

省生态环境厅

省建设厅


46

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

省农业农村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司法厅

47

加强施工工地等扬尘管控,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规定的区域内依法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省建设厅

省商务厅


48

落实城市建设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措施,强化道路扬尘治理,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省建设厅


49

严格控制餐饮油烟,加大超标排放处罚力度。

省司法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生态环境厅

(五)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

50

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严格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健全完善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联防联控机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政府、部门及企业的应急责任,科学确定重污染期间管控措施和污染源减排清单。

省生态环境厅

省级相关部门

51

指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

省卫生健康委


52

推进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2018年底前,省预报部门具备7天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并精确到各城市。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气象局

53

根据国家要求,在采暖季节对钢铁、焦化、建材、铸造、电解铝、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错峰生产。

省经信厅

省生态环境厅


54

重污染期间,对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实施错峰运输。

省交通运输厅

省生态环境厅


55

2020年,设区城市重污染天数比2015年减少25%

省生态环境厅

省级相关部门

四、深入实施碧水行动

(一)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

56

深入推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长效机制,确保长治久清。

省建设厅

省治水(河长)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

57

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工业集聚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和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到2020年,力争3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标准。

省治水(河长)办

省生态环境厅

省建设厅


58

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制定实施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

省建设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治水

(河长)办

59

加大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力度,逐步形成收集、处理和排放相互配套、协调高效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力争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达标。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地要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

省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

60

以嘉兴、舟山等缺水地区为重点推进污水再生水利用,到2020年,全省设区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以上。

省建设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

61

全面开展美丽河湖建设,科学开展河湖库塘清淤,全域改善水生态。

省水利厅

省治水(河长)办

省生态环境厅

(二)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

62

科学划定和优化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和整治。深入开展超标饮用水水源治理,到2020年,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力争达到100%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

省建设厅

63

建立健全城镇供水安全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状况,县级及以上城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实施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工程建设,健全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

省建设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水利厅

省生态环境厅


64

坚持城乡同质标准、落实县级统管责任,打好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攻坚战。加强农村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和风险排查,做好相关防护措施。到2020年,完成800万农村饮水人口巩固提升任务,全省农村供水保证率达到95%,水质达标率达到90%

省水利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

65

加强全省主要江河源头水源地良好水体的综合保护和治理,积极推进省级重点湖库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加强地下水保护和人工增雨保障。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气象局

(三)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

66

开展长江流域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划定高风险区域,从严实施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局

67

优化长江经济带产业布局和规模,严禁污染型产业、企业向上中游地区转移。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68

排查整治入河入湖排污口及不达标水体,市、县级政府制定实施不达标水体限期达标规划。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

69

加强沿河环湖生态保护,修复湿地等水生态系统,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省水利厅

省林业局

省生态环境厅

(四)打好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70

突出抓好入海污染源整治,加快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提升,强化直排海污染源监管。加强入海河流治理,对主要入海河流和入海溪闸实行总氮、总磷排放总量控制。到2020年,现有入海排污口减少至160个,全省7条主要入海河流和6个主要入海溪闸总氮浓度达到目标要求。完善近岸海域水质监测制度,在台州试点探索建立近岸海域区域分界断面水质监测评价体系。

省生态环境厅

省自然资源厅

71

强化港口和船舶污染控制,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城市设施建设规划。到2020年,位于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所有渔港配备油污、垃圾收集队伍。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和联合监管制度,机动船舶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到2020年,现有船舶全部完成达标改造。

省交通运输厅

省建设厅

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海事局

省经信厅

省生态环境厅

72

严格控制海水养殖等造成的海上污染,推进海洋垃圾防治和清理。控制海岸和海上作业污染风险,健全海洋环境风险应急处置体系,切实提高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省农业农村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海事局

省自然资源厅

(五)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73

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深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污水革命、垃圾革命,彻底消除脏乱差,根治污泥浊水。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现全省行政村环境整治全覆盖,实现全省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机制。到2020年,实现全省农村卫生厕所全覆盖,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0%,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实现标准化运维。

省农业农村厅

省建设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市场监管局

省林业局

74

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控制,全面推进排泄物定点定量定时农牧对接、生态消纳或工业化处理达标排放,到2020年,力争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率达90%以上。精准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到2020年,实现化学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化肥使用量稳中有降。严格执行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和废弃农膜回收,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坚持种植和养殖相结合,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空间,加快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全面推进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制订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落实管控措施。开展重点江河湖库及重点近岸海域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方式综合整治。

省农业农村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级相关部门

五、全面推进净土保卫行动

(一)摸清土壤污染状况

75

加快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20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省生态环境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卫生健康委

76

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2020年年底前,基本覆盖全省耕地和所有县(市、区)的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

省生态环境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厅

省农业农村厅

77

加快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推动相关部门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共享。

省生态环境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粮食物资局

(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78

开展农用地土壤超标点位对账销号行动,落实加密监测超标点位、有效截断污染来源、严格管控超标农产品等措施。实施耕地土壤环境治理保护重大工程。

省农业农村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自然资源厅

79

深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建立全口径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企业清单,突出抓好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的排查整治。2020年底前,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0%以上。

省生态环境厅

省经信厅

(三)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

80

落实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要求,2020年底前,划定全省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等3类耕地范围,形成分类清单。

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生态环境厅

81

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严禁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耕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治理修复和用途管控任务,切实保护菜篮子米袋子安全。

省农业农村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林业局

(四)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82

结合全省淘汰和化解落后、过剩产能,将防治土壤污染的要求纳入企业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整体工作中,防止对原址土地造成进一步污染。

省生态环境厅

省经信厅

省建设厅

83

推进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造纸、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中关停、搬迁和淘汰等企业原址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且未完成治理修复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省生态环境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建设厅

84

落实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用地规划和供地管理,加强城乡规划、土地收储和供应、项目选址等环节审查把关。

省自然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生态环境厅

85

强化暂不开发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组织实施100处重点污染地块和垃圾填埋场治理修复。

省生态环境厅

省建设厅


六、切实抓好清废行动

(一)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86

建立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杭州、宁波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省建设厅


87

积极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

省农业农村厅

省建设厅

88

加强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

省建设厅

省生态环境厅

89

2020年,全省设区的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分别达90%80%以上,实现城镇生活垃圾总量零增长,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全覆盖,县级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城乡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5%以上、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省建设厅

省农业农村厅


(二)实施固体废物全过程闭环管理

90

抓好源头减量,加强固体废物重点行业整治提升,鼓励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处置。

省生态环境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经信厅

91

健全收集体系,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废弃家电、电子废物、农业废弃物、农药废弃包装物、病死动物等分类收集网络和机制。

省生态环境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建设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92

推广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回收模式。

省卫生健康委

省生态环境厅

93

试点开展实验室废弃物定点集中收集。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市场监管局

省生态环境厅

94

通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口设点收集、园区统一建设贮存设施、各县(市、区)政府统筹规划统一服务等方式,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工作试点。加强转运管理,健全完善固体废物转移交接记录制度,落实转运过程污染防治措施。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

95

重视综合利用,规范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行为,强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后产品的标准及监管制度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省市场监管局

省生态环境厅

96

实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整治提升行动。抓好垃圾焚烧飞灰规范化处置。

省生态环境厅

省建设厅

省公安厅

(三)推进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97

按照危险废物不出市、固体废物不出县的要求,加快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等利用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快实施静脉产业基地建设行动计划。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县(市)域内一般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产生量相匹配、设区市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产生量相匹配。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卫生健康委


(四)完善固体废物监管体系

98

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医疗废物等各类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调查、评估重点工业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提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水平,构建可监控、可预警、可追溯、可共享、可评估,全过程留痕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督促企业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进行核查。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风险防控,原则上有利用处置能力的不出省、无利用处置能力的不入省,严格控制跨省利用处置,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活动。加强固体废物物流、资金流的闭环管理。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严厉打击走私,清理整顿固体废物加工利用集散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开展无废城市试点,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实施固体废物违法有奖举报制度,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行为。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长江办)

杭州海关

宁波海关

省建设厅

省公安厅

省经信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卫生健康委

七、加强生态保护与风险防范

(一)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

99

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调整。到2020年,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保护修复方案,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与评估考核。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省气象局

(二)系统推进生态保护修复

100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坚决查处生态破坏行为,2018年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全面排查违法违规侵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林业局

省水利厅

101

深入推进钱江源等国家公园建设。进一步推进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到2020年,完成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矢量化和勘界立标。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生物多样性区域优先保护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

省林业局

省生态环境厅


102

加强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省自然资源厅

省林业局

省生态环境厅

省建设厅

省水利厅

103

实施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持续开展河湖库塘清淤,建立清淤轮疏长效机制。

省水利厅

省生态环境厅

104

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全面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和绿化,抓好病危险尾矿库和头顶库专项整治。

省自然资源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林业局

105

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整治修复。加强休渔、禁渔管理。加强海洋牧场建设,构建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管控机制。加大自然岸线保护力度,实施全省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和岸线开发管控,统筹安排海洋空间利用活动。到2020年,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三)切实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106

建立政府、企业环境社会风险预防与化解机制。加强环境风险常态化管理,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强化区域开发和项目建设的环境风险评价,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着力防范与涉环保项目邻避问题。

省生态环境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卫生健康委

107

加强环境风险监控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市级政府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企业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纳入储备体系,强化环境应急演练。加强对重金属、化学品、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相关行业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监管,强化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监督管理。

省生态环境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卫生健康委

108

建立完善收贮城市放射性废物保障机制,加强重要核设施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和实验分析能力建设,切实提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开展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建立风险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

省生态环境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卫生健康委

八、构建现代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

(一)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标准

109

推进生态补偿、环境监测、生态公益林管理、节约用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修)订工作。

省司法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建设厅

省林业局

110

坚持标准引领,加快制(修)订一批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城乡垃圾分类处理等方面的标准,制定燃煤电厂、工业涂装工序等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标准。进一步提高重点流域、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行业制定和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省生态环境厅

省建设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省水利厅

(二)深化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

111

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撬动生态环境管理模式创新。全面实施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建立健全以亩产排污强度为基础的环境准入制度。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深化河长制,实施湖长制,推进湾(滩)长制国家试点。

省生态环境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水利厅

省审计厅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

省法院

省检察院

112

加快推进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加大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实现省、市、县三级公检法驻环保联络机制全覆盖。完善环保非诉讼案件强制执行协作机制。积极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省生态环境厅

省委编办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高院

省检察院

省人力社保厅

省财政厅

113

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区域、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实现一证式管理。实施入河污染源排放、排污口排放和水体水质联动管理。

省生态环境厅


114

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强化排污者责任。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

(三)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

115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资金投入向污染防治攻坚战倾斜的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奖惩机制、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制度,深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实行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与绿色指数挂钩分配制度。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省内主要流域上下游自主协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完善助力绿色产业发展的价格、财税、投资等政策。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水利厅

省林业局

省税务局

116

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持续深化全省绿色金融改革发展,不断推进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支持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能源等领域的绿色企业和项目。

省地方金融

监督管理局

省财政厅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证监局

浙江银保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

117

加强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深化林权、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等配置方式改革,健全全面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

省能源局

省生态环境厅

省林业局


(四)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

118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建设,按省市县乡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加强人财物保障,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

省生态环境厅

省委编办

省财政厅

119

强化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证件、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

省生态环境厅

省委编办

省财政厅

120

加快制作和完善环境地图,为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基础性支撑。

省生态环境厅

省级相关部门

121

强化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健全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推动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向乡镇一级覆盖,推进清新空气(负氧离子)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健全和扩展水环境监测网络、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和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推进生态遥感监测网络建设。探索建立生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健全环境承载力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加快推进生态环保大数据平台建设,全面建成环保数据仓、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综合库、支撑保障体系四大生态环境基础信息化工程。强化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大生态环境治理重大项目科技攻关,加快成果转化与应用。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治理模式。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大数据发展

管理局等

122

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省生态环境厅

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九、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

(一)建立健全生态文化体系

123

深入挖掘浙江传统文化中的生态理念和生态思想,培育浙江特色文化。培育和激发全体公民建设美丽浙江的主体意识,不断提升公民人文素养。积极开展生态文化重大理论和应用研究,繁荣生态文明主题文艺创作。

省委宣传部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教育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林业局

124

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着力构建包括学校、社区、家庭、企业和社会公益教育体系等在内的生态文明教育网络体系。

省委组织部

省教育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林业局

125

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构建生态环境保护新媒体传播矩阵,完善绿色传播网络,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新模式。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积极传播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省委宣传部

省生态环境厅

省外办

省广电局

(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126

建立政府、企业环境社会风险预防与化解机制。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健全舆情应对机制。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要及时曝光突出环境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

省生态环境厅

省委宣传部

省广电局

127

监督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市场主体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

浙江证监局


128

实施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8年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依法公开排污信息。到2020年,实现入河排污口监测全覆盖,并将监测数据纳入长江经济带综合信息平台。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

129

2020年年底前,设区城市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

省生态环境厅

省建设厅


(三)推动形成社会行动体系

130

增强公民法治观念和科学人文素养,提高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自觉意识,大力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消费模式和行为习惯。开展创建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绿色餐馆等行动,推广环境标志产品、有机产品等绿色产品。广泛开展绿色生活行动,引导公众改变生活习惯,提倡绿色生活,节约用水用电,合理控制夏季空调和冬季取暖室内温度。开展垃圾分类,优先选用环保节能产品,倡导以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方式绿色出行。推行绿色办公,推广政府绿色采购,建立健全绿色供应链。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健康发展,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进一步强化全民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形成政府、企业、公众互动的社会行动体系。

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商务厅

省林业局

(四)广泛开展示范引领

131

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打造湖州、衢州、丽水等实践样本,努力开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新境界。在市、县(市、区)开展建设清新空气示范区活动,在全省形成争先创优的治气氛围。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生态文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积极推进绿色细胞建设,深化卫生城镇、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文明城市、森林城市建设。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核,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形成长效机制和品牌效应。

省生态环境厅

省委宣传部

省建设厅

省水利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林业局

省级相关部门

132

大力推进部省共建美丽中国示范区和大花园建设,高标准建设美丽乡村、美丽田园、美丽森林、美丽河湖、美丽园区、美丽城市,形成全域大美格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

省级相关部门

 


附件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纪委监委、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编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广电局、省粮食物资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省高院、省检察院、浙江省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浙江银保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海事局、省气象局、省邮政管理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杭州铁路办事处、省治水(河长)办。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