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0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20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进一步提升我厅政务公开质量,增强公开实效,助力打嬴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重点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不断拓展主动公开深度和广度

(一)污染防治攻坚战信息。围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加大蓝天保卫战、碧水行动、净土行动、清废行动等重点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及时公开《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江省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浙江省实施方案》《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浙江省清废行动实施方案》《浙江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目标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综合处、大气处、水处、海洋处、土壤处分别负责)加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执法专项行动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执法处)

(二)疫情防控信息。及时公开疫情防控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文件。(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定期公布疫情防控期间城市空气、地表水以及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情况,强化针对疫情防控的环境质量特征指标监测信息公开。(监信处)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情况。(水处、土壤处分别负责)公开并解读我厅支持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政策、举措。(综合处)                     

(三)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实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和省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监信处)按月公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信息(大气处)按月公布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监信处)按季度公布各地市水环境质量排名,及时公布全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水处),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断面水质状况(海洋处),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信息(辐射处)。

(四)生态环境监管信息。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关于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及时公开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相关信息,督促被督察地方政府及时制定并公开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督察处)公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执法检查信息,对严重违法行为、大案要案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并依法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公开挂牌督办案件、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等信息。(执法处)及时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综合处)定期公开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信息。(监信处)做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及联网工作。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严重超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指导地方政府做好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事件处置进展信息。(应急监控中心)公布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土壤处)公布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实践创新基地相关信息。(生态处)

(五)行政审批信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受理、拟批复和批复信息。除涉密项目外,全本公开环评文件和批复文件。(环评处、辐射处、海洋处分别负责)按程序做好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各类行政许可的信息公开。(辐射处、土壤处分别负责)进一步做好排污许可信息公开,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排污单位申请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信息。(环评处)

二、强化政策发布和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一)健全发布和解读机制。制定并公开新闻发布年度计划,通过新闻发布、在线访谈、新闻通气会等形式,及时发布环境政策措施、环境执法情况、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等信息。(宣教中心)按照政策文件“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对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主要内容等进行深入解释说明。(起草政策的部门负责)

(二)着力提高政策解读可读性和传播力。在新闻通稿、解读材料的基础上,多采用“一图读懂”、音频视频等新媒体产品,便于公众理解。更多采用政策简明问答、生动案例、客观数据、直观图标等方式解读,增强解读回应的可读性、实效性。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平台,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对专业性较强的政策,积极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提升解读的准确性、权威性、贴近性。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解读人”职责,全年带头解读政策不少于2次。探索开展政策施行后解读,针对性地开展深度解读、延伸解读。(起草政策的部门牵头负责,法规处、宣教中心配合)

(三)及时精准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领导信箱、在线访谈、在线咨询、民意征集等渠道作用,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生态环境热点问题、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误解误读,第一时间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正面回应疑虑、主动快速引导、释放权威信号。通过六·五世界环境日、“两山”理念提出15周年活动、浙江生态日、全国低碳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国际保护臭氧层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宣传和知识传播。(宣教中心)建立健全意见征集反馈机制,政策文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后,及时向社会反馈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持续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公开,办理结果与建议提案内容同步公开。(办公室)

三、严格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助力实现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

(一)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机制建设。认真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公开发布我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法规处)对目录所列决策事项除依法不予公开外,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等,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起草决策事项的部门负责落实厅重要会议议题解读工作要求,第一时间解读会议精神,释放权威政策信号。统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同级政府公报编辑部门工作制度。(办公室)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检查清理,全面摸清文件底数,及时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法规处)

(二)高质量实施政务服务信息公开。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主线,动态调整、及时公开我厅权责清单。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法规处)推广“一件事”“网购式”公开办事模式,提高办事过程透明度,探索通过“浙里办”定向精准推送办事服务和证照到期、办件进度提醒等信息,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可查、事后结果及时获知。(监信处、环评处、辐射处、土壤处)深入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监信处)加大涉企信息精准公开力度,探索企业专属公开模式,精准推送企业需求度高、政策措施明确的政府信息和政策问答,搭建企业诉求响应平台,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办公室、综合处、法规处、科财处、环评处、辐射处、土壤处、执法处等涉企相关处室分别负责)

(三)强化制度保障和监督考核。遵照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落实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不断优化完善信息公开流程,提升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时效。根据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政策要求,建立健全、细化优化政务公开相关制度机制。加强对直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推动具有公益性质、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直属单位按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强化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进一步细化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办公室)

(四)规范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按照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部署,推动基层生态环境部门落实政务公开责任。通过挖掘推广相关成果经验、开展政务公开培训等方式,支持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地区生态环境特点和工作实际,结合《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相关制度机制。(办公室)

(五)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质效。健全完善我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强与全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数字化处理平台的对接,对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提交的申请,以及补正、延期、意见征询、办理结果和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全面及时录入工作平台。(办公室、法规处)

四、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不断深化政民互动

(一)完善门户网站功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要求,在网站统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优化栏目页面设置和检索功能,按照法定时限及时发布并实时更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方便社会公众快速准确获取所需信息。完善互动交流,提高对公众咨询建议的回应、答复效率。做好网站监管和巡查工作,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办公室、信息中心)

(二)抓实管好政务新媒体。充分发挥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优势,通过生态环境新媒体矩阵进一步加强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主题宣传,扩大生态环境工作和政策的影响力。进一步明确主管主办职责,严格内容发布前审核把关,对重点稿件要反复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信息。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政务舆情时,相关政务新媒体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升响应速度,滚动发布动态信息。加强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协调联动,推进网站和新媒体在信息、服务和应用等方面的不断融合,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整体合力和效果。(宣教中心、办公室)




相关附件: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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