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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 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要求,深刻吸取新冠肺炎疫情教训,切实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制定了《浙江省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浙江省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2056

浙江省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

 

浙江省水生态系统类型多样,水生生物多样性十分丰富,有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鼋、中华鲟等,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大鲵、江豚、松江鲈鱼、胭脂鱼等。近年来,浙江省通过建立各种类型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地以及实施一系列保护措施,在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取得显著成效。但目前受资源过度利用、大规模工程建设及近岸海域污染的影响,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总体上未得到根本性好转,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路子走下去,以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提升水生生物多样性为核心,重点突出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治理和机制创新,逐步完善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强化和落实保护措施。通过优化河湖生态空间结构,修复水生生物受损生境,进一步恢复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自然性,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自然、保护优先。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按照重要水生生物及生态系统自然属性,采取适应性的保护措施,改善河湖、湿地滩涂等水生生物栖息环境,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二)严守红线、强化监管。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强化水生生物珍稀物种、重要渔业资源物种栖息地等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管,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将人类干扰程度降到最低。

(三)全面布局、系统保护。以江河湖库为有机整体,从流域、全省层面进行统筹规划。建立上下游、各部门之间联动协作机制,构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综合运用水生生物就地与迁地保护、增殖放流、栖息地修复等技术手段,系统推进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

(四)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在识别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重要性和受威胁程度的基础上,确定保护重点。按照河湖水域湿地类型,结合自然禀赋和水生生物现状,分类施策,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保护与恢复措施。

(五)创新机制、注重长效。发挥政府在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团体和群众广泛参与,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强化制度建设,探索建立新形势下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全省各类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能力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程度显著提升;河湖湿地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水生生物资源实现恢复性增长;建立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综合管理机制,提升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及监管水平。

到2030年,形成完善的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重要水生生物保护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水平总体持续向好;河湖及近岸水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并保持稳定,水生态系统完整性提升、生态功能得到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完善,生物多样性监管科学高效。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珍稀和濒危水生生物保护

开展水生生物多样性及重要生物资源调查,明确水生生物多样性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保护重点。加强有关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完善管护设施,提升人员业务水平。规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明确保护范围、完善管理机构。恢复和保护水生生物和地方特有珍稀水生物种及其栖息地、产卵场。

加强珍稀、濒危水生野生物种的保护和救护,适时开展人工繁育。加强水生生物栖息地、产卵场保护和相关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加快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原生栖息地生态恢复,对栖息场所或生存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物种,要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二)推进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恢复

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恢复重要渔业资源种群数量和水生生物资源。结合水域生态需求,合理确定放流种类、数量、规格和放流时间,开展不同种类生物放流,促进渔业资源恢复与水环境、水生态系统结构改善,发挥生物净水、改善本地生物多样性等功能。加强增殖放流活动的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禁止向天然开放水域放流外来物种、人工杂交、有转基因成分的物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实施禁休渔制度,科学合理地划定“禁渔区”和设立“禁渔期”,加强休渔禁渔管理。严格执行捕捞许可管理制度,实施幼鱼保护制度,逐年压减海洋捕捞渔船数量,降低捕捞强度。积极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鼓励发展增养殖、流通加工、休闲渔业等产业,优化调整渔业产业结构,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水生生物多样性及生物资源监测预警体系

开展水生生物多样性监测与调查,重点对特有物种、重要经济价值物种的种群结构特征等进行系统性调查,掌握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生生物质量状况。建立多部门、跨区域协调联动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机制,实现数据共享,构建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和决策支持系统。

(四)加强水污染治理提升水环境质量

加强水污染防治,全面落实“河(湖)长制”“湾(滩)长制”,加强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水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禁止在各级各类水生生物保护地和重要栖息地新增排污口,已建排污口确保达标排放或限期取消。建立完善入河排污口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河(湖)长制”“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等的协调联动机制。

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清理取缔禁养区养殖,规范限养区养殖。开展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引领我省水产养殖绿色健康发展。加强流域面源治理,提升农村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减少入湖入河污染负荷,减轻和消除面源污染对水生生物的影响。

(五)开展水生态修复提升生态系统功能

加强八大水系等干支流岸线、滩地、河口等生态修复保护。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开展退田还湖、退耕还湿等水生态系统修复工程,修复遭到破坏或退化的水域。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在鱼类重要产卵区、洄游通道及重要渔业水域等生态敏感区,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加强千岛湖、长潭水库、湖南镇水库等重要湖库的富营养化控制,划定生态缓冲带,减缓和改善环境压力,促进水生态系统逐步恢复到可长期自我维持的稳定状态,预防湖库型饮用水源地发生蓝藻水华。

严格环评制度,落实生态补偿补救措施。核定重要江河湖泊生态流量(水量),优先保障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区、索饵区等水域的基本生态用水。优化流域上下游各级枢纽配水调度,加强小水电清理和生态改造。推进美丽河湖建设,修复河湖空间形态,连通水系,保障重要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的畅通。加强水生生物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完善生态安全风险评价和检疫防控体系,防范和治理外来物种引发的生态灾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责任主体,将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成效纳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确保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建立稳定资金投入机制,保障专项执法、减船转产、增殖放流、监测预警、生态修复等经费。加大对水生生物保护地、水生珍稀生物救助等项目的支持。建立健全水生生物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水生生物多样性损害赔偿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制体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查处各类破坏生物多样性违法案件。加强对捕捞、养殖、污水排放、涉水工程建设、挖沙采石等涉水活动的监管,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以及各种非法利用和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的行为。加强执法装备和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

(四)强化科技支撑。重视科研基础建设,整合现有资源,对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核心和关键技术进行多学科联合攻关。重点加强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种群恢复、人工繁育、生境修复、增殖放流等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建立珍稀濒危物种基因库,开展重要水生生物的基因收集、保存和扩繁等工作。建立立体化水生生物多样性监测预警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五)推动公众参与。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激发全社会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的积极性,提升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鼓励开展民间水生生物保护和救助,及时曝光破坏水生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