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为 2020 年 5 月 12 日 至 2020 年 5 月 20 日(7日)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环境影响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关于温州宏泰无损检测有限公司X、γ射线现场探伤及放射源暂存库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