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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案
发布日期:2020-12-01 10:07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一、基本案情与查处过程

2019年10月17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某企业生产项目和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清洗车间正在生产,车间内有两台染色机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对废水管路进行排查,发现车间清洗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外排口排向市政管网。经后续调查,根据该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清洗设备为常温清洗缸,清洗废水循环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但2018年7月委托浙江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编制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中显示:1、主要清洗设备为5台清洗机,未提及染色机;2、清洗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并于2018年7月13日通过该技改项目废水、废气自主验收。

该企业在建设项目不符合验收合格的条件下,擅自作出验收合格的结论,属于在验收中弄虚作假,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2020年1月10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陆仟元整,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楼某某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对案件办理的两个关键环节进行解读。

1. 对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要求的认定

该企业提出根据环境验收报告,阐明废水是纳管排放,即认为是可以排放的。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验收监测报告中“纳管排放”现状不符合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废水“回用不外排”的要求。同时咨询原环评审批部门,该企业并未对废水排放方式进行变更手续。该企业在上述不符合验收合格的条件下,不得擅自作出验收合格的结论。

2. 对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的认定

该企业提出验收监测报告中列明的清洗机,实为染色机,设备名是根据实际用途进行报备的。检查时现场的染色机,根据铭牌显示该设备为“Y系列常温染色机”,具染色功能,建设前应当经过环保部门审批同意,该企业擅自将该染色机登记为清洗机,属于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同时反复比对实际建设的和环评报告清洗工艺的区别,发现该企业清洗工艺在原辅材料的使用、生产工况和废水水质等均与原环评严重不符。为了还原上述事实,执法人员多渠道调取资料,并对该技改项目的环评单位、自主验收受委人员、验收专家进行全面调查取证,明确该企业在清洗过程中擅自添加药剂、改变生产工况,超出了原环评报告表使用清水进行常温清洗的工艺,侧面印证企业已使用超出原环评清洗机范畴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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