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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2020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9 10:25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三省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环保信用评价的有关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批示精神,长三角三省一市信用、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制定了《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2020年版)》,现将该备忘录及《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2020年版)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办公室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

附件

 

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2020年版)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环保信用评价的有关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长三角地区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的复函》(发改财金〔2016〕2057号)和《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文件规定的各项任务,全面提升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一体化管理水平,营造“失信者处处受制,守信者处处受益”的区域信用发展环境,制定本合作备忘录。一、合作原则

(一)信息共享。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加强区域环境信用信息共享互动,为生态环境领域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提供数据支撑。

(二)监管共为。打破地区分隔,深化交流合作,整合各省市各部门工作力量,推进跨区域、跨部门协同监管,全力推动跨地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三)规制共建。推动区域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共建环境信用标准体系、制度体系和应用体系,科学推进长三角区域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实现区域环境信用管理一体化。

二、工作对象

联合奖惩对象以三省一市区域内的列入环保信用评价的排污企业和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为主体,逐步扩大到所有排污企业,及环评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机构、第三方治理机构等环境服务机构,最终实现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全覆盖。

三、合作内容

(一)制定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标准。制定统一的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标准,实现严重失信名单区域互认,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二)建立数据归集共享机制。推进三省一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信用长三角”平台对接,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严重失信名单认定结果等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三)推动联合奖惩措施落地。三省一市各部门利用“信用长三角”平台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严重失信名单认定结果等信息,根据国家和三省一市已确定的联合奖惩措施,把企业环保信用情况作为长三角区域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和制度便利的重要依据,在行政审批、综合监管、金融服务、行业自律、市场合作等方面,实施全过程信用管理和联合奖惩。

(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进长三角区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结合地方监管实际,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降低“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等级差以及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提高“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五)加大环保信用典型案例宣传。三省一市每季度向“信用长三角”报送生态环境领域跨区域、多领域联合奖惩案例,于每季第一月10日前报送,同时要加强长三角区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典型案例的宣传和曝光。

四、合作机制

(一)会商协调机制。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合作牵头方负责制定年度方案、日常沟通、整体协调等工作。依托长三角区域信用组专题会议机制,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商研讨会议,研究推进重点合作事项。

(二)调度通报机制。确定各方联络人,具体负责联络沟通、协调服务等工作,建立信息调度通报机制,互通合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动态衔接机制。三省一市各部门奖惩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实施动态调整,加强多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确保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落到实处。

本备忘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标准

 

 

 

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标准

 

 

序号

认定标准

1

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的

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的

3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4

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5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其他情形

备注: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标准结合本省实际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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