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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某某(废旧设备回收户)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案
发布日期:2020-11-30 14:44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1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接到举报,永康市石柱镇枫树塘村有一“地下黑工厂”从事废旧的化工、农药大铁桶回收。执法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发现该回收点位于永康市石柱镇322省道往舟山方向枫树塘东侧路口30米处,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有一幢占地约100平方米的两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场地东侧有一块约400平方米的草地,现场还建有两个可伸缩大棚,东侧大棚内为空地,南侧大棚内堆放有数十只木箱,木箱内为五金产品,未发现疑似危险废物物品。调用挖掘机对场所内的铺有篷布的草地进行挖掘,也未发现有铁桶类的埋藏物,现场整体环境未发现有异常现象。

经进一步调查,该回收点为应某某(废旧设备回收户)在2020年5月起租用,主要从事废旧设备回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因个人原因于8月下旬停工,9月3日将相关设备及部分货物搬离,9月4日将回收的废铁桶搬至永康市芝英镇郭山村明珠路138号旁小屋内。执法人员立即对永康市芝英镇郭山村明珠路138号废铁桶存放点进行现场勘察,共发现有78只废铁桶(空),桶上都标有预聚体或聚氨酯预聚体的标签,其中三只标有MATECURE100的标签,经过磅称重,78只废铁桶共计1.39吨。

2020年9月14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召集专家组对该废铁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进行判定,9月20日永康分局出具了《关于应志松(废旧设备回收户)临时存放于永康市芝英镇郭山村明珠路138号的废铁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认定意见书》(金永环认〔2020〕4号),认定该废物应属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2020年9月2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对该加工户涉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金永环立(2020)128号),2020年11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金永环先听告(2020)128号),告知额100万元。该案符合行政拘留移送公安的条件,下一步将办理有关移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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