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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发布日期:2020-11-30 14:4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1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义乌市佛堂镇安头村内经常有收购废机油的车停放转运,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发现安头村一出租房外露天堆放有8只铁桶,门口停放的废弃厢式货车车厢内装也有7只铁桶。执法人员打开铁桶检查,发现桶内均装有废机油。

经查,该处住房为金华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刘某某于2018年租用。刘某某将装有废机油的铁桶随意存放在厢式货车内和露天堆放在出租房门外,经过磅称重,堆放的废机油共计2.955吨。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废机油回收,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刘某某为该公司员工,有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和相关从业资格证。执法人员核对刘某某提供的近3个月转移联单,发现与现场贮存量出入较大;并在出租屋内发现数张2018年零散送货清单、2020年送货清单3本和灌装废机油的自制漏斗。经再三询问,刘某某承认将回收来的废机油稀释搅拌后卖给建筑工地,未按规定及时将送回单位贮存,且为其个人行为。经现场清点送货清单,发现刘某某自2018年6月起,将废机油简单加工后进行出售,约259桶(每桶重约180千克),共约46.62吨,销售金额约12.789万元。

【查处情况】

2020年9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金义环立[2020]139号),2020年11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金义环罚字[2020]139号),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经研究,刘某某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废机油进行稀释搅拌后卖给他人,自己获益,属于个人行为。刘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累计超过3吨,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9月21日义乌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做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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