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变压器组件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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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某变压器组件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经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执法人员2020年5月8日检查查实,杭州某变压器组件有限公司正在从事金属组件表面处理,清洗废水自流至收集池,通过地埋式水泥管排至厂区西南侧排放口,并与农丰直河贯通。经萧山区环境监测站监测,西南侧排放口废水的六价铬浓度为5.21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杭州某变压器组件有限公司通过地埋式水泥管排放含重金属(六价铬)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其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案件启示】 经查,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行为,朱某某为生产负责人,具体负责废水收集池及地埋式水泥管的建设,朱某某因环保意识淡薄,未落实相关环境管理措施,放任含重金属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对该行为负主要责任,因此受到了法律的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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