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429/2020-24324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发布机构: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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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政策解读问答
发布时间:2020-11-13 10:53 浏览次数: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问:《实施方案》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十三五”期间,我省着力加大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力度,火电(含热电)行业已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正全面推进,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为“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打下坚实基础。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 “要基本完成钢铁、水泥行业和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将水泥行业纳入超低排放改造范围。  

近年来,我省水泥行业经过持续治理,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已达到《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但排放总量仍然较大,排放限值远高于已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火电、钢铁等行业排放水平。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将对我省“十四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和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起到有力支撑作用,也将有力促进我省水泥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问:《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深入推动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实现全流程环境管理,有效提高水泥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到2022年底前,水泥企业完成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改造,有组织排放控制达到阶段性超低排放水平(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mg/m3);到2025年6月底前,有组织排放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

问:《实施方案》的主要改造要求是什么?

答:一是明确改造范围,即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二是明确改造内容为企业配套原料矿山开采、水泥(熟料)制造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的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并细化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清洁运输等3方面要求。

问: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有什么配套政策措施?

答:对于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结合各地实际和企业情况,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政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及各地根据实情配套资金、富余排污权转让、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差异化减排措施等。

解读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联系电话:0571—28869037。



 原文链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原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