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向内蒙古天皓环境评价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决定书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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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皓环境评价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等规定,我厅组织开展了浙江省2020年上半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你单位主持编制的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失信计分10分处理。 我厅依法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向你们进行告知,并将失信行为记分决定书向你们寄送。但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邮寄等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我厅通过本公告进行告知(告知书内容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失信行为记分决定书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月11日 相关附件:内蒙古天皓环境评价有限责任公司.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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