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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5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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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为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杭州至宁波国家高速公路(杭绍甬高速)杭州至绍兴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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