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再次征求《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试行)》意见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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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根据2019年12月26日在上海召开的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一体化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将以联合发文形式发布《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见附件)。本着谨慎原则,现再次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者建议,请于2020年1月16日前反馈我厅。 联系人:刘凤 联系电话:28869049,13588497867。
附件:《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试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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