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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429/2020-24271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发布机构: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文  号: 浙环函〔2020〕16号 来  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统一编号 ZJSP64-2020-0001 有 效 性: 有效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21 20:02 浏览次数: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20日


附件

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以及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年度重点排污单位;

(二)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管理的排污单位;

(三)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四)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

(五)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排污许可技术咨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

(六)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汇总发布全省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归集、上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基础数据,依申请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指标进行修复;对列入、移出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信息进行认定、审核和上报。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建立环境信用管理专栏,实时发布、更新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严重失信名单,并通过“信用浙江”网站、“浙江生态环境”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介向社会公开,以便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等级

第七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包括环境守法(300分)、环境管理和生态保护(300分)、社会责任(400分)等三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各设置若干二级指标。

第八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用扣分制。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进行动态计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企业环境信用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

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排污许可技术咨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的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另行规定。

第九条  参评单位的环境信用分为五个等级,980分及以上为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920分(含)~980分为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800分(含)~920分为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600分~800分为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600分及以下为E级(差,以黑色表示)。

第三章 严重失信名单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

(一)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3.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拟认定为严重失信名单的,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被列入单位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1年后,被列入单位认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

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如需现场审核的,对申请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已经整改到位,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应当组织对拟移出的严重失信名单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可选择门户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介,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辖区认定的严重失信名单信息报送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归集、上报的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应当客观、准确、公正,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公布时隐去部分字段)、失信事实、认定机关、发布期限等信息。

第四章 评价指标有效期及修复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挂牌督办、生态环境损害、严重失信名单4项指标参与环境信用评价的有效期为5年,其余指标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自不良环境行为或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指标修复情形,相关信用评价指标扣分予以清除,修复程序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行政处罚、挂牌督办、生态环境损害指标扣分满1年后,参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指标修复申请,经核实符合以下条件的,同意其指标修复。

1.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自扣分行为认定之日起至申请指标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扣分行为。

3.企业作出书面环境信用承诺。

(二)严重失信名单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移出。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A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30%;对于B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对于C级企业,抽查比例为原抽查比例的100%;对于D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0%;对于E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200%。

第十七条  对A级和B级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对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中提供便捷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

(二)优先安排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三)优先安排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立项;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五)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八条  对D级和E级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重点审查其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等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

(二)限制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二)撤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第六章 参评单位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完成或发生变更,由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向参评单位发出提示信息。如参评单位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参评单位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参评单位。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企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报备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 日起施行,《浙江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原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参照本办法“严重失信名单”有关要求执行。

附1

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序号一级指标二级评价标准分值确认方式
指标
1环境守法(300分)行政执法警告-10法律文书或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同一违法案件如涉及多个扣分指标,按照最高分值进行扣分)
2罚款罚款金额≤10万-40
10万<罚款金额≤50万-50
罚款金额>50万-60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80
4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200
5实施按日连续处罚-100
6实施查封、扣押-50
7实施限制生产-50
8实施停产整治-100
9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150
10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公安部门-300
11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0
12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1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在应扣分基础上加扣50分-50
13挂牌督办被生态环境部或省政府挂牌督办-100
14被省生态环境厅挂牌督办-50
15被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挂牌督办-30
16未按期完成挂牌督办整改加倍扣分
17环境管理和生态保护企业自行自行监测公开不到位-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考核结果
18(300分)监测自行监测开展不规范-10
19

未开展自行监测-15
20
污染源自动监控自动监控数据超标率1≥0.1%扣1分系统自动统计

每上升0.1%加扣1分
21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质量2<90%扣10分

每低1%加扣1分
22
列入季度严重超标名单3-50
23
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中基本达标-10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考核结果
24
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中不达标-30
25
清洁生产工作未按要求完成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或清洁化改造任务-10
26
因清洁生产水平低下造成单位产品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或单位产品排污数据明显高于同行业正常水平-20
27
企业采用落后的工艺装备、高污染燃料,或已有低毒、低污染替代品仍在使用高毒、高污染原辅材料-30
28
现场脏乱差、跑冒滴漏明显、雨污分流不清、无组织废气排放明显、污染物源头控制措施不到位等-40
29
排污许可证执行未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20
30
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20
31
未按要求进行变更、延续-30
32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未及时缴纳排污权交易款项-30
33
未及时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50
34
未取得相应排污权指标而投产-80
35
突发环境因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00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结果
36
事件因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200
37

因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300
38
生态环境损害因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被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且经诉讼程序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修复责任的-150






39
磋商协议经司法确认后,以及经诉讼程序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修复责任,逾期未履行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300
40

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400






4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的;-400法律文书或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
42社会责任(400分)
因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400

严重失信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3.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4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将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400
44
企业公共信用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1000-企业公共信用评价分值)/10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评价结果

注:

1.自动监控数据超标率: 企业自动监控联网小时均值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小时数占应联网小时数总和的比例(相关数据取自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

2.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质量:按照《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评价方法(试行)》(浙环办函〔2018〕168号附件2)进行评价,企业存在多个排放口的,按照各排放口自动监控运行质量的加权平均值计。

3.根据原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13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对季度内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超标属实天数达到20%以上的,列入季度严重超标企业名单进行通报。生态环境部对此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2

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机构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标准分值
1服务质量指标运行质量运行质量达标的服务站点比例100%每降低0.1%扣1分
2环境管理指标行政处罚运维机构及其服务的排污单位因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受到行政处罚-200分/次
3行政命令自动监测设施运行不规范被责令改正,按期完成整改-40分/次
4自动监测设施运行不规范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80分/次
5社会责任严重失信运维机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400分/次

注: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机构环境信用等级、指标有效期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3

市严重失信名单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认定机关名称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号码认定时间发布处罚(许可撤销、判决)文号处罚(许可撤销、判决)时间违法事实惩治措施
期限


































































附4

市严重失信名单修复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认定机关名称已修复的严重失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号码发布时间处罚(许可撤销、判决)文号处罚(许可撤销、判决)时间违法事实整改情况































































相关附件: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 《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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