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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舟山-鱼山第三回220kV线路工程(海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意见的函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舟山供电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要求核准舟山-鱼山第三回220kV线路工程(海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件,我单位已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单位同意《舟山-鱼山第三回220kV线路工程(海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结论。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同意该工程的建设。现提出相关要求如下: 

  一、《报告书》基本符合海洋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原则同意其基本结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有关建议,《报告书》中提出的海洋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可作为工程设计建设的依据。《报告书》中各项海洋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和环保投资应得到切实落实。 

  二、本工程为新建舟山马目到鱼山的220千伏海缆,铺设1个回路,共3条海缆,长度分别为西路由18.680千米,东路由18.735千米,中路由18.704千米,总长56.119千米。项目投资额为31592万元。 

  三、工程建设应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加强对附近海域、五峙山列岛海洋保护区、海底管线、养殖区、航道、锚地等敏感点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并加强与相关业主的沟通、协调,项目实施前必须落实好相应政策处理问题。 

  2.工程施工方案必须以《报告书》为依据,施工工艺、施工规模、环保措施等必须和《报告书》相符合。加强施工船舶管理,施工船舶所有垃圾集中上岸处理,不得随意抛弃入海;施工船舶实行铅封管理,所有含油污水上岸集中处理;施工海域附近设置警戒、警示标志,保证过往船舶安全。加强对海底管线交越段的施工管理。施工期尽量避开鱼类产卵、索饵等敏感时期,减少工程建设对海洋生态的影响。 

  3.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风险防范和管理工作。加强施工期施工船舶碰撞溢油事故、交越段管线施工可能引起的管线破坏等事故风险管理,落实事故应急预案,杜绝事故对海洋环境的破坏。 

  四、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协调开展工程项目环境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相关管理和执法部门。 

  五、上述意见,请在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中落实。工程竣工后,请及时向舟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竣工环保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的环保日常监督管理由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和海监执法机构负责。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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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舟山-鱼山第三回220kV线路工程(海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意见的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