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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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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增设平阳北互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9〕29号
2019年8月15日
见附件
2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金丽温高速公路东延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9〕30号
2019年8月23日
公告期为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4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