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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429/2019-241839 分类:
文号: 来源: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机构: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政策解读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我省将组织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具体有哪些内容,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为您全面解答。 

  问:《实施计划》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钢铁行业是工业废气治理的重点领域,存在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无组织排放严重、区域空气污染较为突出等环境问题。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是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任务之一,也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根据生态环境部等5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计划》。 

  问:《实施计划》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到2020年底前,宁波钢铁有限公司、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基本完成有组织排放改造,短流程钢铁企业、独立轧钢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到2022年底前,全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除2025年底前实施关停或搬迁的企业和生产设施外),确保到2025年,全省钢铁企业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问: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包括哪些? 

  答:钢铁企业超低排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实施升级改造,包括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等,包括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等方面。 

  问:《实施计划》在具体改造项目方面有什么计划安排? 

  答:全省共安排27家钢铁企业列入超低排放改造重点项目实施计划,其中,长流程钢铁企业、短流程钢铁企业、独立轧钢企业分别2家、12家、13家;采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其他钢铁企业,由各地参照本实施计划相关要求自行组织实施改造。因计划关停或搬迁而未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应按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开展相应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问: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有什么配套政策措施? 

  答:钢铁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包括税收优惠待遇、差别化电价、财政资金奖励、信贷融资支持、环评绿色通道、重污染天气豁免限产或少限产等。 

  解读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解读人:符刚,0571-288869037。




相关附件: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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