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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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7-09 00:00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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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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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上虞颖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农药原药产品转型升级及副产精酚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浙环建〔2019〕25号 | 2019年7月8日 | 见附件 | 2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杭金衢高速至杭绍台高速联络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浙环建〔2019〕26号 | 2019年7月8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1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浙环建[2019]26号关于杭金衢高速至杭绍台高速联络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pdf 浙环建[2019]25号上虞颖泰项目环评批复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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