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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新建湖州至杭州西至杭黄高铁连接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9〕18号
2019年4月28日
见附件
2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杭州湾环线高速公路(杭甬段)柯桥互通改扩建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浙环建〔2019〕19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